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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使用缩宫素不规范、胎儿宫内窘迫未及时剖宫产及产后大出血,致足月产妇不幸“母婴双亡”,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127万元 医生获刑一年 基本案情: 产妇因妊娠足月住院待产,当晚20时许产妇出现腹痛,医生让护士停止使用缩宫素。21:00分,医生未检查胎位再次给予静滴缩宫素。22:25医生在宫缩尚强的情况下,对产妇进行加强宫缩的人工破膜术,至22:45胎心减弱至80-90次/分,医生进行加腹压助娩,23:17新生儿娩出。23:30产妇大出血,医生未对其进行检查,仅根据护士的检查就行会阴缝合术。 期间家属认为医生没有对产妇大出血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产妇转入上级医院抢救,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次日凌晨00:45产妇意识不清,血压不能检出,期间该院医生未对产妇进行输血,凌晨2:00产妇转到上级医院后死亡。经鉴定,产妇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 新生儿因宫内窒息、出生后重度窒息,抢救过程中医生于23:34静滴注射5%碳酸氢纳2毫升,之后一直无好转,次日凌晨00:15转上级医院,一个月后死亡。经尸检,新生儿因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鉴定意见:经医学会鉴定,本事故由于医方违反操作规程,使用缩宫素不规范,对产妇的病情评估及观察不到位,对产程的进展及胎心音发生变化时处置不严谨,判断不正确,在第二产程中强行使用加腹压方式娩出胎儿等过失,导致产妇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导致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医方对产妇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新生儿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产妇、新生儿的死亡病例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经法院民事判决,某医院赔偿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7万余元。 刑事责任:家属以医生涉嫌犯医疗事故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医生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事实经过,且自愿认罪认罚。随后,公安机关对医生采取取保候审。当地检察院指控医生犯医疗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认为:医生身为妇产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孕产妇产妇、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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