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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指导性案例248号 (2021)苏13刑终140号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为获得立功情节 约购毒品并予以揭发的,是否构成立功? 基本案情:2019年金某等四名被告人组织他人卖淫非法获利共计62万余元。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为了得到从宽处罚,金某主动寻找立功线索,通过网络联系李某购买毒品并向某市公安机关揭发该贩卖毒品犯罪行为。2021年11月,李某因上述贩卖、运输毒品的行为被法院判处有罪,相关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 结论:不构成立功 二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理由: 一、“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应当是检举揭发他人实施的、本人没有参与的犯罪行为。向司法机关揭发本人参与的犯罪行为,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被告人金某主动向李某约购毒品,金某系毒品交易的下家,故不应当认定为“揭发他人犯罪行为”。 二、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线索不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任何人都不应该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若不问线索来源,将上述情形认定为立功,有违基本法理,会“催生”新的违法犯罪。如果将揭发自己主动参与、甚至引诱他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认定为立功,无异于变相鼓励犯罪分子以人为“制造”犯罪的方式获取立功表现。#组织卖淫罪#立功#非法手段#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沈志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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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交通事故私下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最高法:交通事故私下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 参考案例:(2022)粤14民终270号胡某树诉某保险公司、蓝某平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 关于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效力的司法认定问题,即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按双方达成的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履行完毕后,赔偿权利人是否可以再次要求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部分的损失问题。对此,应考虑赔偿数额、受损害方对伤残等级认识、签订协议时的紧迫程度等因素综合加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赔偿协议约定的赔偿数额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即属可撤销。一般只有在赔偿权利人经后续检查发现伤势较重,对自身伤情认识有重大误解,受害程度超出赔偿权利人订立协议时的合理预计范围,所支付的赔偿费用远远低于当事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在赔偿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该赔偿协议显失公平符合可撤销情形,此时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义务人或者承保赔偿义务人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差额损失部分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当予以支持。除此之外,即便赔偿的数额与法律规定有些许出入,也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实体权利的处分,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赔偿协议的约束,不得出尔反尔,赔偿义务人履行后赔偿权利人不得再次起诉要求赔偿。 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如需帮助可搜索关注“张继成律师普法”,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点赞、关注、分享、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 #张继成律师普法 #律师免费咨询 #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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