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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科普 #法律咨询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从中可见,单位安排员工加班是需要经过员工同意的。加班需要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劳动者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若员工不同意,单位无权强行要求员工进行加班。当然,如果单位安排了加班,员工也实际履行了,则视为双方已经达成了一致,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规定安排调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实践中,在计件工资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强迫劳动者进行加班的情况。主要是通过制定不合理的计件定额使得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无法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不得不延长工作时间来完成定额从而单位达到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的目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虽然本案中吴某的仲裁请求得到了仲裁委的认可,但是我们还是应该知道有些情况下员工是不能拒绝单位的加班要求的。依据《劳动部关于<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的可不受自愿加班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 (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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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需员工自愿吗公司能强制加班吗 德州劳动法律师释疑 #德州劳动法律师咨询 #德州劳动法律师咨询服务 #德州劳动法律师咨询在线 #德州劳动法律师咨询在线解答免费 #德州劳动法律师免费咨询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二是严格遵守工时限制——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不超过3小时且每月累计不超过36小时。这意味着,标准工时制下,公司单方面强制加班属于违法行为。劳动者有权拒绝非自愿的加班安排,公司不得因此克扣工资、调岗降薪或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赔偿金。 但法律也设置了例外情形。《劳动法》明确,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威胁生命财产安全需紧急处理,或生产设备、公共设施故障影响公众利益必须抢修等特殊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安排加班,且不受每日3小时、每月36小时的限制。不过,即便在此类情形中,公司仍需保障劳动者健康权,不得强制连续高强度作业。 若公司违法强制加班,劳动者可通过三个途径维权:一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对公司警告、责令改正或罚款;二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加班费、经济补偿等权益;三是通过诉讼确认公司行为违法,要求赔偿损失。需注意,加班费主张需劳动者举证,建议保留考勤记录、工作沟通记录等证据。 王红斌律师,山东德衡(德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德州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导师、乐陵市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导师、德州市创业导师、二级人力资源管理师 从业经历:1.甲方经历:历任大型集团、上市公司副总裁、人力资源总监、法务总监等职,涉及行业汽车/快消品/医药/石油化工等; 2.乙方经历:开展人力资源和法务咨询,涵盖机电、通信、食品、交通设施、石油化工行业等领域; 3.律所经历:自执业以来,代理各类案件上百个,主要集中在劳动争议、劳务争议、工伤处理、买卖合同等,曾代理劳务公司处理实际用工单位欠薪案件,为劳务公司挽回百万损失,该案件涉及人员100多人、涉及金额200多万,案件受理范围包含北京、合肥、天津、济南、德州、淄博、南通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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