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咨询 受贿3亿多!这个贪官被判死刑缓期执行,为什么没判死刑立即执行呢?关注王律师,每天分享法律知识。今年2月28日,郴州市中院判决,海南省委原常委、海口市委原书记罗增斌,因受贿超过3个亿,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很多朋友看到“死缓”两个字可能会问:贪了这么多钱,为啥不直接立即执行?按照法律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而且让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罗增斌这个罪行,论罪确实应当判处死刑  。但法院最终判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不是判轻了? 恰恰相反,这正是法律讲究“功过分清”的地方。判决书里写得明明白白,罗增斌之所以能保住一条命,是因为他做了几件“立功”的事: 1. 戴罪立功:他进去之后,不是死扛着不说,而是提供了其他重大案件的线索,而且经查证属实。这在法律上叫“重大立功表现”,是需要鼓励的。 2. 态度端正:他有好多受贿行为其实是“未遂”,也就是钱没到手;而且归案后,他把办案机关还没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主动交代了。 3. 退赃积极:他认罪悔罪,态度好,而且绝大部分受贿的钱财和产生的利息都已经追缴到案。 简单说,就是法律给了他一个“将功补过”的机会。虽然罪大恶极,但因为提供了其他大案线索,加上积极退赃,这才有了“可不立即执行”的余地。你怎么看呢?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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