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笑话而己,望没人对号入座 甲和乙是一对相识七、八年的老友,这些年里,他们一同经历了风风雨雨。尽管两人居住的地方相隔几十里,但他们一直保持着往来。 然而最近,甲家有大事要办。奇怪的是,甲把乙身边的朋友都邀请了,却唯独将乙忘在了脑后。当乙与甲偶遇时问起此事,甲还美其名曰,家里事情太多、忙昏了头,而忘了邀乙。这实在是让人摸不着头脑,毕竟这么多年的交情,怎么能说忘就忘呢?再说,乙也有花甲之余,分不清人话与鬼话?! 无独有偶,还有一位和乙感情很好的老兄,他才艺出众,当初还是乙第一个大力宣传他。如今老兄到镇上发展,开了新店。可令人意外的是,他新店开业的时候,压根就没通知乙。直到开宴的时候,老兄才打电话叫乙过去。乙婉拒道自己向来对酒宴没什么兴趣,的确乙是不抽烟、不喝酒、不赌钱之人! 最近,类似这些让乙心里犯嘀咕的事儿一件接着一件。乙不禁开始怀疑,难道自己突然就这么不受人待见了?其实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背后啊,是有那些有权有势的人在暗中操纵,他们想把乙逼到绝路。这股神秘的力量,想想都让人觉得可怕!也许是这股神秘力量的主人被阴气笼罩,深陷其中无法自拔了吧。唉,真希望这位神秘之人能永远这么“享受”他所谓的“安乐”吧! 作者:盛世高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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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20日晚,被告人潘某某与被害人X以及甲、乙在餐厅饮酒。21日凌晨1时30分左右,被害人X使用其手机上的打车软件回家,被告人潘某某借送被害人X回家为由同乘车辆,并于中途私自更改行程目的地,将被害人X带至其住所内,趁被害人X醉酒无法反抗之际,对其实施奸淫行为。 【审判】 拱墅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据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4年,扣押在案的手机1部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潘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主要有:被害人案发时醉酒程度并不深,被害人事实上具有反抗能力和意识,却无任何反抗行为和反抗意思表示;潘某某在出租车内临时改变想法要回家属于正常情形,潘某某拍摄的视频显示被害人对于发生性关系不仅愿意,而且享受其中,本案是一起两人在房间内默契地、自然地发生性关系的案件。综上,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告人无罪。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建议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潘某某乘妇女酒醉之机,假借送其回家之名,中途有意将其带至本人住处,利用其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其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判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原判根据本案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潘某某归案后并无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在法定刑幅度内所处刑罚基本适当。因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利用被害妇女处于严重醉酒、性防卫能力明显削弱的便利条件,违背被害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对醉酒状态的女性不能简单以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时具有一定主动性或迎合性表现,就断定被害人作出了有效的性同意而否定强奸罪的成立。由于行为人采取不同手段对妇女性自主决定权侵害程度不同,被害人醉酒状态下的趁机型强奸案件量刑一般可以比采取暴力、胁迫手段的强奸案件相对轻缓。 #法律 #律师 #法律咨询 #南阳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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