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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郸初中生为191元杀害同学埋尸案 河北邯郸初中生为191元杀害同学埋尸案 2024年3月10日,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发生一起骇人听闻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三名13岁初中生因觊觎同学手机中的191元零花钱,残忍将其杀害并埋尸于塑料大棚中。该案于2024年12月30日一审公开宣判,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5年度十大案件" 。 案件核心信息 - 被害人:王某某,13周岁,初中生 - 被告人:张某、李某、马某,均为13周岁,与被害人同班同学 - 作案动机:张某得知被害人手机内有几百元零钱,提议杀死被害人后平分钱款 - 涉案金额:191元(张某转走后分给李某95.5元) - 案发地点:邯郸市肥乡区一塑料大棚 - 判决时间:2024年12月30日,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 作案经过 1. 预谋阶段:张某提议杀人并平分钱财,与李某多次共谋;张某提前到塑料大棚挖好埋尸坑 2. 实施过程:案发当天,张某将被害人骗至塑料大棚;进入大棚后,张某持铁锹动手,李某协助控制被害人手脚;马某见状逃离大棚 3. 后续处理:两人致被害人死亡后将尸体掩埋;张某转走被害人手机中191元,分给李某95.5元;指使马某砸毁手机卡毁灭证据 判决结果 - 张某(主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作为提议者、纠集者和直接加害者,罪责最为突出 - 李某(主犯):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积极参与预谋和实施,罪责小于张某 - 马某:依法不予刑事处罚,由公安机关和教育部门决定进行专门矫治教育。未参与加害行为,仅事后协助销毁证据 案件意义 该案成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的典型案例,体现了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宽容不纵容"的态度。根据《刑法》规定,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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