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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情况说明》的全维度深度分析(法律+道德+商业规则) 结合合约背景、履约困境、费刚委托事件、发布时机等核心事实,我们逐段、逐句拆解这份说明的不妥之处,从法律、道德、商业规则三个维度完整分析: 一、开篇部分的核心不妥 原文:北京啊呀啦嗦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成都啊呀啦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是刀郎的独家版权所有公司,感谢歌迷朋友们20余年来对刀郎先生的喜爱和关注。近日,我司发现,部分网络用户对刀郎先生以及云朵女士进行的相关热议,我司真诚地向广大歌迷作出如下说明 1. 法律层面:权属表述严重错误,涉嫌虚假宣传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的原始所有权人是作者(即刀郎本人,词曲创作者),公司仅能通过转让获得著作财产权,或通过授权获得独家被许可使用权,绝对不可能成为“版权所有公司”。该表述刻意混淆著作权权属,夸大自身权利边界,向公众传递“公司完全掌控刀郎所有作品的全部权利”的错误信息,涉嫌虚假宣传。 2. 道德与商业规则层面:发布时机恶意,回避核心争议,违背善意披露原则 说明发布于2024年10月17日,距离4首核心作品授权到期仅2个半月,且明确对应云朵的演唱会筹备节点(结尾祝福演唱会成功,可印证当时演唱会已进入投入、审批、宣传甚至开票阶段)。 其刻意选择此时发布,而非在授权到期前的合理期限(如提前1年)正式通知,也未在过去10年的授权期内明确边界,本质是利用艺人已投入的巨额沉没成本,拿捏其演艺命脉,完全违背商业交易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同时以“相关热议”模糊带过,回避争议核心,无真诚披露的态度,仅为借热度实现自身商业目的。 二、第一条合约说明的核心不妥 原文:1、我司于2010年05月05日与云朵女士签署了《合约书》,担任其独家经纪公司,负责云朵女士的演艺事务及专辑发行事务,该合约已于2014年07月01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友好解除。 1. 法律层面:选择性披露核心事实,隐瞒自身根本违约的解约背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演艺经纪合约是兼具委托、行纪、劳务属性的双务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完全对等:云朵的核心义务是独家授权经纪事务,公司的核心义务是为艺人提供演艺资源、专辑制作发行、职业规划、推广宣传等核心服务。 而这份说明完全隐瞒了关键事实:刀郎隐退后,公司的核心资源(刀郎的作品、人脉、运营能力、行业话语权)完全缺失,已无法履行经纪合同……#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这是个真实的事情 #演艺经纪合同 #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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