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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家首发,重大利好!实际施工人制度不会废除,仍可直接起诉业主 江苏粉丝李总做住宅项目,处于违法分包第四层。工程合格后,第三层“白手套”公司不起诉总包方,导致李总拿不到钱。本想诉讼,但全网建工博主称《建工司法解释二》将废除实施20多年的实际施工人制度(即《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今后不能直接告业主,需先告总包方,再打代位权诉讼,耗时至少4-6年。李总绝望咨询。 经研究,我得出独家结论:实际施工人制度不会被废除!理由如下: 立法原理不同,不矛盾:《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基于“突破合同相对性”,为保护农民工利益,允许实际施工人直接向发包人(业主)主张工程款,属特殊规定。而《建工司法解释二》征求意见稿第7条基于“合同相对性”和“缔约过失责任”,解决的是合同无效后,实际施工人向总包方主张“折价补偿款”的问题。两者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例外优于原则”,旧制度不会被废。 适用对象不同,不替代:第43条解决的是“建设工程款”(含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第7条解决的是“折价补偿款”(仅直接费+间接费,不含利润税金)或赔偿损失。两个法条解决不同款项,无冲突,自然不存在替代。 简单说,第7条是提示性规定,提醒你不能因无合同向业主要“折价补偿”或“赔偿”,但第43条仍赋予你直接向业主要“工程款”的权利。 因此,李总们不必绝望!仍可直接起诉业主。建议抢在《建工司法解释二》正式出台前行动。同时提醒,无论何种诉讼,要主张“建设工程价款”,别混淆成“折价补偿款”。专业律师也能帮你优化诉讼策略。 #抖来普法2026 #硬核胜诉 #深度理性计划 #工程律师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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