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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人性镜子?解读中西法治的底层逻辑 为什么在中国古代,亲人犯罪可以“亲亲相隐”而不被罚,而西方法律中也有“亲属拒绝作证权”这种类似规定? 这看似巧合的背后,其实隐藏着中西方法律文化千年来的“暗合”。 最近我读了范忠信教授的《殊途同归: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这本书就像一把钥匙,打开了比较法律史的一扇新大门。 这本书是2025年由山西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作者范忠信是法学界的泰斗,深耕法律史40年。书名“殊途同归”就点出了核心——中西方法律看似路径不同,但最终都指向了共同的追求:正义、秩序和人性的守护。我一开始被吸引,是因为它没有枯燥的理论堆砌,而是用鲜活案例把抽象法理讲成了故事。 比如书里提到,中国的“法自然”强调效法自然秩序,维护宗法和谐;而西方的“自然法”构建理性标准,追求权利保障。表面差异巨大,但根源都是人类群居本能下对冲突解决的智慧。 书中最让我震撼的是“亲亲相隐”这个细节。中国古代法律允许亲属间包庇犯罪,比如唐朝法律就明文规定子女不为父母作证;而古罗马和中世纪欧洲也有“亲属拒绝作证权”,认为法律不能撕裂亲情。 范教授用史料证明,这不是偶然,而是中西方法律对伦理底线的共同坚守——保护最基本的人性纽带。再比如,书中对比了中西方对官员权力的约束:中国有御史制度严惩贪官,西方从罗马时代就强调制衡,这说明无论东方西方,都深知“权力需要监督”这个道理。 这些“暗合”背后,是农耕文明与海洋文明差异下的殊途同归。书中还拆解了“性犯罪惩治”“见危不救”等案例,指出中西方法律在保护弱者、追求公平上惊人一致。范教授的叙事很有趣,他把《唐律疏议》和西方经典对比时,不像在讲法条,倒像在聊文化密码,让人读得停不下来。 当下我们常讨论文化自信和法治现代化,这本书恰恰提供了新视角。它不是简单鼓吹“西方法治好”或“中国传统强”,而是理性分析差异中的共性。比如最近热点中西方对话,这本书提醒我们:法治建设不是非此即彼的移植,而是在尊重自身传统基础上吸收精华。作为历史爱好者,我觉得这种比较打破了偏见——人类对美好的追求是共通的,所谓“文明冲突”可能只是表象。 读完我最大的感悟是:法律不只是规则,更是人性的镜子。 #法律历史 #亲亲相隐 #哲学与生活 #历史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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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房亲戚被刑拘旁系亲属有会见权吗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专业解惑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法律咨询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一对一咨询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委托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案件委托 #盐城刑事会见律师代理 首先要明确一个核心结论:远房亲戚作为旁系亲属,在亲属被刑事拘留期间,通常不享有法定会见权。这一规定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保障刑事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串供、毁灭证据等干扰侦查的情形出现,维护司法公正与案件办理的严肃性,并非刻意剥夺亲属的探视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处于侦查阶段时,仅有辩护律师依法享有会见权,其他人员均无权直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要求会见,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仅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侦查期间律师会见需经侦查机关许可。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旁系亲属不仅无法会见,也不能随意传递物品、信件,相关物品需经看守所严格审查后,方可依法转交。若旁系亲属想要了解被刑拘人员的近况、传递合法关心,或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合法途径是协助被刑拘人员的监护人、近亲属,委托专业辩护律师介入。律师会见时,可了解案件相关情况、为被刑拘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同时将亲属的关心准确传达,搭建起亲属与被刑拘人员之间的合法沟通桥梁。 盐城律师邵军,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名誉副主任,盐城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学位。在执业多年中,刻苦专研,为人正直,始终坚持法律的公平正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执业过程中,对刑事辩护、离婚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公司法律顾问等法律事务颇有研究。在代理的数起案件中,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当事人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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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案清说22: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权利?有无被骗取行医权 #中国医疗纠纷诉讼第一人 #热案清说 #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是什么 #医疗纠纷律师 #医疗事故 关于小洛熙事件中涉及的亲属知情权及医方行医权合法性问题,结合法律规范与事件细节分析如下。 大家好,这里是天斗医号患者权利保护组,患方依法维权理论策略中心。我是北京的医疗纠纷律师宋中清。 一、小洛熙亲属的知情权内容及法律依据 知情权的法律定义 患者及亲属的知情权包含三方面核心内容: 1、病情了解权:获知疾病性质、严重程度及预后的权利。 2、治疗措施知悉权:知晓治疗方案、替代方案、风险及利弊的权利,并自主选择是否接受。 3、医疗费用知晓权:了解费用构成、用途及支付进度。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219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需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病情、医疗风险及替代方案,并取得明确同意。 婴幼儿患者的特殊行使方式 因小洛熙为5个月婴儿,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知情同意权依法由其法定监护人(父母)代为行使。医方需向其父母充分告知诊疗信息,包括手术必要性、风险及预后。 本案中知情权被侵犯的具体表现 术中信息隐瞒:手术预估时长2.5小时,实际长达7小时,医方未主动通报进展及突发情况。 虚假病情通报:患儿生命垂危抢救期间,病历仍记录“生命体征平稳”,与实际情况矛盾。 专家承诺未兑现:医院承诺上海专家到场手术但未履行,未向家属说明变更原因。 关键证据拒绝提供:家属要求查看手术录像及抢救记录被拒绝,剥夺知情权。 二、医方是否存在骗取、偷取、篡取行医权 行医权的合法性要件 行医权需同时满足: 资质合规:医生需具备执业资格且在注册范围内行医; 程序正当:包括充分知情同意、病历真实、无过度医疗等。 若通过欺骗手段(如伪造资质、虚假宣传、夸大手术紧迫性、隐瞒可预见的手术风险)获取行医机会,属于“无权行医”范畴。 本案中行医权合法性疑点 1、手术必要性争议:医学界指患儿“心房膈肌圆孔未闭”属常见生理现象(20%婴幼儿存在),多数可自愈。医方坚持“必须立刻手术”,被质疑过度医疗。若违背诊疗规范强制手术,涉嫌骗取行医权。 2、虚假宣传诱导:以“上海专家主刀”吸引家属同意手术,实际未到场。涉嫌通过欺骗手段获取患者信任及行医机会。 3、病历真实性存疑:抢救期间病历记录与患儿实际状态严重不符(如濒死时记录“平稳”)。涉病历造假,违反《民法典》第1222条,可推定医疗过错。 4、紧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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