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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能否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 大家好,我是广西荣楷律所的胡钦律师!今天我们来解答一个工程结算中常见又关键的问题:建设工程社会保险费能否在工程结算时予以扣除?答案是:能!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规定,社会保险费属于工程造价中的“规费”。规费,就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除了社保,还包括住房公积金等。 这笔钱虽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发包人)向统筹机构缴纳,但它本质上是工程造价的组成部分,是施工企业为员工支付社保的成本。所以在工程竣工结算时,这部分已经由建设单位代缴的费用,自然要从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总价款中扣除。这并非克扣工程款,而是为了避免同一笔成本在工程款中重复计算。 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一个重要的政策新动向。根据山东省住建厅2025年发布的最新计价依据,为配合国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发生了调整。最大的变化是,费用项目中不再单独设置“规费”这一列项。原来的规费,比如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现在被并入了“分部分项工程费”中的人工费和企业管理费里进行核算。这意味着,在新规则下,社保等费用虽然不叫“规费”了,但它依然是工程成本的组成部分,其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结算时抵扣的实质没有改变。 所以,对于承包方来说,在签订合同时,尤其是在2024版新清单计价标准推行后,更要关注合同价款的组成描述,明确各项费用的计取方式和支付流程。对于发包方,则要依法履行缴纳义务,并在结算时做好清晰的账务处理。 知法懂法,结算不慌。以上内容仅为法律知识分享,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 #南宁胡钦律师 #广西荣楷律师事务所 #广西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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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结算合同如何约定广州建筑工程律师精准剖析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案件委托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代理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法律咨询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广州建筑工程律师推荐 建筑工程结算合同约定需涵盖多方面关键内容。明确结算依据,如遵循国家相关计价规范、定额标准等。确定结算方式,可采用固定总价、固定单价或成本加酬金等方式。规定结算期限,明确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结算文件后进行审核及支付结算款的时间。 对于工程量计算,要约定计算规则和计量方法,若施工中出现工程变更,应约定变更部分的结算方式及程序。还需约定价款调整因素,如物价波动、政策变化等情况的处理办法。同时,明确违约责任,若发包人逾期支付结算款,应承担相应利息及赔偿责任;若承包人提交虚假结算资料,也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此全面约定,可保障双方权益,减少结算纠纷。 刘雄滔律师毕业于华南师范大学,2011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专职从事法律工作至今,现为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律师自从业以来经办交通事故、工伤等案件超过1000件,经办过多宗交通事故死亡、工亡、植物人、截肢等重大疑难案件,在交通事故、工伤事故赔偿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刘律师团队撰写的《交通事故理赔手册》荣获广州律师法律服务产品大赛一等奖,《成为一名法律人》荣获理论成果奖二等奖,刘律师经办案件曾获得广州市律协业务成果奖。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工伤、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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