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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的一型糖,保险拒赔怎么办? 确诊了1型糖尿病,却被保险公司以“不够严重”为由拒赔40万重疾保险金。我们的当事人之前给孩子买了一份重疾险,孩子刚上幼儿园就确诊了糖尿病,这个病,意味着孩子的小肚皮上要终身贴着监测血糖的小盒子,每天饭前要先打胰岛素,完全不能像其他小朋友那样自由。但保险公司却说:孩子虽然确诊了,但还没严重到要装起搏器或截肢的地步,所以“不符合重大疾病的严重状态”,不能赔。我们认为这个理由是不能接受的,第一, 1型糖尿病,是一种胰岛素绝对缺乏、需要终身依赖注射的严重慢性病。对于一个年仅三岁的患儿,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其疾病本身已具有相当的严重性,按照普通人的通常理解,完全达到了重大疾病的程度。保险公司要求一个三岁幼童必须出现心脏衰竭或肢体坏疽才赔,这等于将重疾险变成了“终末期疾病险”或“残疾险”,完全违背了保险补偿治疗费用、分担家庭经济风险的初衷。 第二,这些附加条件属于“免责条款”,而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 这也是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将“安装起搏器”或“切除脚趾”这类极为严重的后期并发症,作为理赔的前置条件,实质上是极大地限缩了赔付范围,减轻了自身责任,这在法律性质上就被认定为“免责条款”。最终起诉后,我们的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孩子的1型糖尿病是由正规医院明确诊断的,这本身就是通行医学标准下的确诊。保险公司自行创设一套远超临床医学标准的理赔门槛,既不符合医学规律,也违反了监管规定。所以保险拒赔不合理。#保险拒赔 #保险律师 #保险拒赔律师 #严重的一型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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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型糖,保险拒赔后胜诉 谁能想到,一份为孩子配置的重疾险,在孩子确诊1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后,却被保险公司以“没装心脏起搏器、没截脚趾”为由,直接拒赔30万理赔款? 这不是冰冷的案例,是一个8岁孩子的真实遭遇。2021年,孩子被确诊1型糖尿病,从此胰岛素成了他的“必需品”,每天的注射、严格的饮食控制、时刻警惕的血糖监测,是这个小小年纪就要承受的日常。家长拿着重疾险保单申请理赔,满心以为能为孩子的治疗减轻负担,却被保险公司冷冰冰地拒绝。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听起来“无懈可击”: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1型糖尿病理赔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确诊后持续注射胰岛素180天以上,且出现两种极端后果之一:要么安装心脏起搏器,要么因坏疽截掉脚趾。孩子只满足第一条,不符合赔付标准。 听到这个理由,我们既愤怒又心疼。愤怒的是,保险公司用如此苛刻的条款,将一个终身患病的孩子挡在理赔门外;心疼的是,8岁的孩子不仅要承受终身病痛,还要被保险条款“二次伤害”。 “安装起搏器”和“截趾”这两个条件,根本不是医学定义的一部分,而是变相的免责条款! 从医学角度看,1型糖尿病的核心严重性,就在于“胰岛素绝对缺乏,需终身依赖”,这本身就是重大疾病的典型特征。而保险公司把“植入心脏起搏器”“肢体坏死”作为理赔依据,完全违背了该疾病常规的严重性判定标准,相当于把理赔门槛设到了“病入膏肓”的地步。 从法律层面,这样的条款极大限缩了赔付范围,本质上就是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根据司法解释,完全可以被认定为免责条款。 而根据《保险法》第17条,免责条款必须由保险公司进行明确提示和说明。我们仔细审查合同后发现,保险公司仅对“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做了简单加黑,对“装起搏器、截趾”这些关键的内容,没有任何突出标识,更拿不出任何证据,证明投保时向家长明确解释过这些条件的严苛性和后果。 提示义务没履行到位,这样的免责条款根本不生效!更重要的是,该条款要求患者拖延治疗至灾难性阶段才理赔,既违背了保险“雪中送炭”的宗旨,更违背了基本的医学伦理——难道要等孩子的身体出现不可逆的严重损伤,才能拿到本该属于他的理赔款吗? 最终,法院完全支持了我们的观点,认定该苛刻条款无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0万重疾险理赔款。 #保险拒赔 #保险拒赔律师 #保险理赔 #保险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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