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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虚拟币帮转诈骗资金怎么判,永康刑事律师详解 #永康刑事律师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免费24小时在线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免费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一对一咨询 #永康刑事律师推荐 2022年7月,王某、张某、赵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共谋以转账、取现、购买虚拟币等方式,为他人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违法资金。三人分工协作,收购30余张银行卡接收赃款,在大庆多地取现并抽取10%-15%佣金,再将剩余资金兑换成虚拟币回流上线。2022年8月5日至14日,三人转移资金中查明涉15名被害人被骗款共计40余万元,行为性质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三人明知资金系诈骗所得,仍利用虚拟币清洗赃款,符合该罪构成要件。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严格依据事实与法律审理本案。 法院一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王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五千元;三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最高法明确,利用虚拟币转移赃款会催生黑灰产业链,司法机关将全链条严厉打击。提醒公众,切勿出租出借银行卡、参与虚拟币洗钱,否则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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