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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与工作站/流动站是否构成劳动人事关系 今天有粉丝咨询,博士后与流动站或者其工作的企业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这位粉丝是一名博士后,跟博士后流动站签订了《工作协议》。协议约定,流动站给支付工作津贴,但是不给她交社保和公积金。后来流动站拖欠她工作津贴,她就把流动站给仲裁了。 结果是,仲裁认定了劳动关系,也支持了工资。但是一审、二审法院都否定了劳动关系。法院认为,流动站或者工作站是为了给国家培养科研人才和创新型人才,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双方之间更注重培养,而不是管理,所以不予认定劳动关系。 事实上,实践中博士后与博士后流动站或者工作站、企业是有成功认定人事关系或劳动关系的案例的。比如,北京石景山法院、北京一中院认定了廖某与某研究院为人事关系。江苏高院2023年发布年度劳动人事争议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案例四"准确区分不同性质人才奖励,保障科技创新人才合法权益",其指导意见也确认了秦某与某广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说完案例我们再来说法律规定。关于博士后与工作站、流动站或者企业之间的用工性质、合作模式,是有规范性文件做指导的。如2006年颁布的《博士后管理规定》,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改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在2015年的文件中,改革管理制度第(四)条,明确博士后研究人员定位。博士后研究人员享受设站单位职工待遇,设站单位应按单位性质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或工作协议,并按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可以看出,2015年的改革意见是要求事业单位或者企业与博士后人员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但实践中,还是有很多的工作站/流动站与博士后人员签订的是《工作协议》、《合作协议》,发放工资时备注为"科研经费"或者"服务费"、"劳务费",不予缴纳社会保险。基于此种情形,也提示大家在确定工作站的时候擦亮眼睛,项目很重要,但基本的工资待遇和工作环境也很重要。 #抖来普法2025 #博士后 #博士后工作站 #人事关系 #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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