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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8日,我作为代理律师,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网上立案平台,提交了案涉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系列材料。2022年4月13日,法院回复短信认为“审查结果:退回补正,原因:本次审查不通过。该案涉及两种法律关系,一则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则物权保护项下的排除妨害纠纷,需先对存在争议的8平米进行确权之诉。请依据不同法律关系于管辖规则分案起诉”。法官上述建议的意思是两个法律关系,应分别分先后诉讼。对此,我不完全赞同。 因为案涉商铺少交付了约8平米客观存在的,这8平方米一直被邻居王某某占有也是事实,因此,我接受纠纷涉及侵权的排除妨害的观点。于是,我更改诉讼思路,以立案庭法官建议的排除妨害法律关系切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36条提起了诉讼:以王某某为被告,请求其归还无权占有的房屋面积,请求开发商协助重新砌墙。之所以把开发商列为第三人而非被告,一是考虑案涉商铺面积是被王某某一直占有,而不是开发商占有; 二是刘某某从开发商手里按现状接收案涉商铺时是无过错的,所以造成如今的局面,一定与开发商脱不了干系。 而对于立案庭法官建议首先要进行确权之诉,我有不同意见。因为网上立案,怎么说明立案庭法官成了难题。思考再三后,我写了1500字的《关于原告刘XX、黄X销售合同纠纷不应当以确权为前提条件的论述》,与诉状等材料一并递交网上立案平台,终于说服立案庭法官,无需以确权之诉为前提,直接以“排除妨害纠纷”案由立案,使案涉纠纷得以顺利展开。——赵绍舜律师,2025年4月1日成都 #以案说法 #房地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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