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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美行业中“虚假意思表示”与“欺诈/胁迫”的法律区分 大家好!今天咱们结合医美实际案例,聊聊《民法典》第146条的“虚假意思表示”,以及它和“欺诈、胁迫”导致的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这两个看着像,法律后果却天差地别,不管是医美机构还是消费者,都得弄清楚! 先看《民法典》第 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另说。核心关键点是:必须双方都有“虚假”的合意,说白了就是“咱俩都心知肚明这事就是假的,就是走个形式”。 举个医美里的典型例子:某医美机构为了冲业绩,和老客户商量“签一份光子嫩肤的合同,走个付款流水,实际你不用做项目,我们下个月把钱返给你,帮我们完成月度指标”。这种情况下,机构和客户都清楚“做光子嫩肤”是假的,签合同、走流水只是装样子,这就属于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这份医美服务合同直接无效,哪怕后来机构反悔不返钱,客户也不能要求机构履行“做光子嫩肤”的义务,因为从根本上这合同就不算数,当然,现实里机构是巴不得客户做项目的哈,这里只是举个例子说明哈。 那如果不是双方串通,而是一方被欺诈、胁迫呢?这就不属于 146条的虚假意思表示了,而是《民法典》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重点是“一方被骗/被逼迫,并非真实意愿”。 再举个医美案例: 第一个: 欺诈场景:消费者想做普通水光针,医美机构谎称“这款进口水光针含独家抗衰成分,比普通款贵5000元,效果能维持1年”,消费者信以为真签了合同、付了钱,结果发现就是普通水光针,所谓“独家成分”根本不存在。这里机构是故意欺诈,消费者的签约、付款是被误导的“不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双方串通的虚假,所以这份合同不是无效,而是消费者有权在除斥期间内(一般是知道欺诈事实后1年)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机构要返还费用,还得赔偿损失,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55 条,退一赔三。 第二个:胁迫场景:消费者在医美机构咨询时,机构员工以“你不签这份除皱套餐合同,我们就把你之前的医美记录泄露出去”相威胁,消费者迫于压力签约付款。这种情况下,消费者的意思表示是被胁迫的,并非自愿,同样属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消费者可在知道胁迫事由后1年内申请撤销,要求机构退款赔偿。 这里必须划重点: 第一,虚假意思表示是“双方串通演戏”,直接无效;欺诈/胁迫是“一方坑另一方”,属于可撤销,而且有除斥期间限制——过了时间没主张撤销,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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