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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 权属依据:经前县勘断,窑头坪山场属小水村“应占山”,水路头山场属辇田尾村,各村依祖制在自有山场取石,不得越界。此为清代广西基层“山田共用、分山管业”水利惯例的典型体现。 司法裁决: 县令佟某依“不应为而为”律条,判秦明位等杖八十,折责三十板,并枷号一月,以惩其“捏情叠控、刁健抗官”之行。 “不应重律”实为《大清律例·杂律》中“不应为”条款的加重适用,专惩律无明文但悖逆礼法、扰乱秩序之行为,本案属“事理重者,杖八十”之典型。 秦书选等被查无参与诬告,免于追责;秦广恒亦无过,不予处罚。 最终裁定: 窑头坪山场权属仍归小水村,严禁他村越界采石; 因该山场石料“将次采尽,必至乏用”,官府特许不封禁,允许小水村继续开采,体现资源管理的务实弹性; 案结后“抄案勒石,永远”为据,具法律公示效力,防止再讼。 治理逻辑: 官府以“息讼宁人”为首要目标,不追求绝对公平,而重在维护既有秩序与宗族稳定; 刑罚重在惩戒“翻控”行为,非单纯处罚取石,凸显清代基层司法对“刁讼”的零容忍; 文书流程完整:县→府→藩司→抚院层层批核,体现清代“详结—批饬—勒石”司法闭环机制。 文书结构解析 表格 层级职官职能批文性质 省级藩宪叶(广西布政使)转呈详文,复核案情,提出裁决建议详文主体 省级抚命院庆(广西巡抚)最终核准,具最高权威批:如详饬遵 府级桂林府梁(知府)转饬县衙执行,移文灌阳批:仰候核转 → 牌:速行讯结 县级佟令(灵川知县)初勘、初断、复讯、具结讯断、详结 执行无立碑示禁,永久存证抄案勒石永远 此文书完整呈现清代“县—府—省”三级司法行政体系的运作流程,属典型“官司碑”文书,其最终裁决以“勒石”方式公示,具有法律效力与社会约束力。 历史背景与制度支撑 “藩宪”:即广西布政使,从二品,主管全省财政、民政与司法监督,有权复核州县重案。 “抚命院”:广西巡抚,一省最高军政长官,批“如详饬遵”即为终审裁决。 “勒石永远”:清代地方水利、山权纠纷常以刻碑方式公示裁决,防止再讼,此为“官司碑”制度的体现。 #历史#户外旅游#乡愁情感#休闲娱乐#桂林石刻 2026年1月27日再次访碑并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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