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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理论哲学体系与法学 按照朋友理论哲学体系的理解,法学和法律是社会运行中的学习部分。 司法的基础是正义,正义就是善,就是朋友属性,法律属于学习,但学习要以朋友为基础,正义就是朋友。 从哲学和科学的逻辑结构上看,人类科学即社会科学,都属于哲学的伦理学的应用科学。 本体论对应朋友,即自然科学,认识论对应学习,即思维科学,伦理学对应事业,即人类科学,也即人类应该如何按照哲学的本体论和认识论规律,安排人类的行为规则和实践指南或指导。 人类科学即社会科学的分类中,社会学偏朋友,法学偏学习,政治学和经济学偏事业。 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 法律的定义: 法律是社会机构和群体共同制定的带有强制性的一种规则和规范。 rules是规则,norm是规范。 从哲学意义上讲,法律是道德的延伸,道德是伦理学的延伸,伦理学是哲学的事业部分。 所以法律属于事业学即伦理学科学,人类学和社会科学,但在事业学中偏学习,因为社会学偏朋友,政治学和经济学偏事业,但法律相当于法学和道德来说,偏事业执行层面,这是逐步递进的。 完全的民主,不一定是最好的法律,法律的基础是民主但也需要逻辑和理性才能获得真正的公平正义的最好的法律。 自然法的源头并非单一人物,而是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其核心脉络的奠基者及发展关键人物如下: 1. 最早源头:古希腊哲学家 柏拉图提出“正义是法律的本质”,亚里士多德主张“自然正义”是普遍适用的准则,不受特定城邦法律限制,二者奠定了自然法“存在普世理性法则”的核心内核。 2. 系统化发展:古罗马法学家 西塞罗将古希腊自然法思想与罗马法实践结合,明确提出“自然法是源于自然、永恒不变的理性法则,实证法必须符合自然法才具有正当性”。 3. 神学化转型:中世纪神学家 托马斯·阿奎那将自然法与基督教神学融合,认为自然法是“上帝理性在人类中的体现”,使自然法思想在中世纪成为主流法哲学理论。 法律体系分类: 自然法的源头是古希腊哲学,后期受到基督教影响,大陆法体系(源于罗马法),普通法体系(海洋法,英美法体系),都起源于政治法律,但收到自然法和宗教法的影响,自然法也就是哲学法。 #法律普法 #法律科普 #法学 #朋友哲学 #法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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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二条,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范围的解释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认定与黑白合同规则 一、判断是否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核心标准 1. 是否影响其他投标人中标。变更是否足以导致:其他竞标人本可中标、却因该变更无法中标;或中标条件被实质性改变。2. 是否较大影响招标人与中标人的权利义务 二、必须澄清的三个误区 合同实质性内容不等于1. 合同的全部主要条款;2. 民法典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列举的全部内容(工程范围、工期、质量、价款、结算、保修等不能一概认定为实质性内容);3. 构成新要约的内容。 三、司法解释明确的四类“实质性内容” 1. 工程范围。增减工程范围,通常构成实质性变更。例外:因设计变更、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签证等变更的,不认定为背离。 2. 建设工期。工期的重大调整,属于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 3. 工程价款(最核心、最常见)。直接降低工程价款;变相降低:高价买房、无偿配套、捐赠财物等最终导致价款实质下降;支付方式/期限重大变更:以房抵债、债权转移、大幅延长付款期限等,实质影响承包人权利义务,均属实质性变更。 4. 工程质量。质量标准的重大改变,属于实质性内容。 四、司法实践:“黑白合同”的认定规则 1. 白合同有效,是认定黑合同无效的前提。白合同:招投标程序合法、中标有效。若白合同本身无效,不能直接以白合同结算,应按真实意思+实际履行+鉴定据实结算。 2. 黑合同必须是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背离”。因客观、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所作的补充、变更,不属于黑合同;这类变更不能与中标合同同时签订,也不能在未发生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之时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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