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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子女后无法顺利落户,是现在比较常见的一类纠纷。 例如,因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在A地办了收养登记证,但B地有关部门不予认可;又或者,落户时被要求补充新材料,比如重新做亲子鉴定,或提供送养人无抚养能力的证明。这些情况我在之前的视频中也提到过。 处理这类争议时,我们一般建议当事人优先配合有关部门的要求。举个例子,如果有关部门提出三项条件,其中一项我们确实无法满足,那我们需要做的是:先排除这一项,把另外两项要求的材料准备齐全。从非诉的角度来看,这样对当事人的风险最低。 之前我们也遇到过,有关部门以“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或“不认可外地收养登记证”为由拒绝办理,但最终这些障碍都被排除了。 如果非诉方式走不通,或者申请已被明确拒绝,再考虑通过诉讼解决问题。 从诉讼角度来看,我们通常从两个方向入手: 一是上位法与地方执行规定之间的冲突。例如,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并不需要生父母存在“特殊困难”,这在《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部门仍会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这就构成了法律与执行文件之间的冲突。 另一方面,生父母是不是有特殊困难、孩子是不是符合收养条件,这是办理收养登记时需要核实的内容,而不是办理收养登记后落户时重复审查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已合法取得收养登记证,就应认定其具备收养资格,孩子也符合送养条件。这是上位法与地方执行规定之间的冲突。 二是上位政策与地方执行政策之间的冲突。举个例子,根据国务院2015年的意见,94年4月1日之前形成的事实收养,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办理落户;94年4月1日之后收养的,可以凭收养登记证办理落户。但现实中,部分地区并没有完全执行这一政策。#收养子女 #法律 #法律咨询 #律师 #北京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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