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解读: 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一条 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前款案件,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1条确立了缺席审判程序的适用条件及管辖规则,具体解读如下: 一、适用条件: 1.案件范围: 仅限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立法时曾考虑纳入“等”字以扩大范围,但最终删除以严格限制适用。 2.程序要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在境外; •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需移送起诉; •人民检察院需认为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二、管辖规则: 由犯罪地、被告人离境前居住地或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此规定旨在确保审判的专业性与权威性。 三、权利保障 •辩护权:被告人可委托辩护人,近亲属可代为委托;未委托的,法院应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上诉权:被告人及近亲属可对判决提出上诉,检察院可抗诉。 该制度通过及时固定证据、彰显法律权威,同时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平衡诉讼效率与权利保障。 #普法小剧场 #刑事诉讼程序 #普法宣传 #法律科普 #老百姓关心的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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