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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作为检察权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之一,是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可或缺的环节。宽严相济是一项原则性的和指导性都很强的刑事政策,公诉是一项具体的、操作性的司法活动,必须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使宽严相济在公诉工作中得到贯彻,要求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运用到公诉工作具体实践中去,通过具体的公诉裁量活动实现案件处理上的区别对待,宽产适度。实践中发生的不同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各不相同,不同行为人的主体特质和主观恶性存在差异,而且制约案件依法合理处置的因素也往往不同,所以只有在全面准确把握案情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依照法律规定对犯罪侵害的客体、情节、手段、后果、动机、罪过以及犯罪后的态度、犯罪人一贯表现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予以综合评判,才能正确行使公诉裁量权,做到因案而异、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因地而异,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确保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有机统一,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有机统一,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科学发展,促进和谐的司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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