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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欠税形成异常凭证,专管员要求你们进项转出补缴滞纳金并调整企业所得税,你该如何应对?分享向魏禾老师学来的知识 情况说明 尊敬的xxx税务局: 近日我司收到专管员xxx同志口头通知以及微信截图,告知我司上游企业xxx公司在2024年5月向我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因为该单位欠缴税款构成异常凭证。开票项目是钢材发票号码代码分别是:金额: 。这些税额这些因上述发票构成异常凭证,专管员要求我司回到24年5月将进项税做出转出,并要求在汇算清缴时对应的成本费用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 对此,我司做情况说明如下: 一、我司是A级纳税人,按照总局二零一九三十八号公告的规定,我司可在10个工作日提供证据资料证明交易真实,发票合法取得可不做进项税转出。 经我司与上游企业联系,因其资金紧张导致欠税,但是仍常仍然是正常经营,未走逃失联。我司与对方的钢材交易有相关的采购合同、对公支付货款、运输仓储磅单、出库入库等相关资料,业务资料是完整齐全的,不存在涉税问题,因此不应该做进项税的转出处理。 二、总局【2017】76公告、总局【2019】38号公告,列举了异常凭证构成的情形,对方欠缴税款但正常经营并不是异常凭证的构成原因,因此,我司认为上述发票不应该认定为异常凭证。 三、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总局【2018】28号公告的规定,异常凭证仅仅是增值税抵扣行为的疑点发票,而并非问题发票,目前税收政策也仅仅是针对流转税进行处理,并未涉及到企业所得税。 因此,我司认为,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业务真实,票据合规,并不应该调整企业所得税补缴相关的税款。 四、目前因贵局并无直接的书面文书下达,对我司仅仅是口头通知和系统的图片截图证明,认定我司的发票是异常凭证,要求进行相关的涉税处理。因补税涉及我司核心利益,如果贵局要求我司补缴相应的所有税款及滞纳金,恳请贵局下达正式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我司会根据税务文书进行后续处理。 #财税 #纳税#异常凭证 #涉税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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