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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工程的都懂,垫资干完活、验收也合格,最头疼的就是业主拖结算,找理由推脱、无限拖延,最后要么压价,要么继续耗,我们垫的钱、该赚的利润,全被拖得没着落。而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就是重视并约定好“逾期视为认可送审价”的条款。 《建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只要双方有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不答复结算文件,就视为认可送审价,承包人主张按送审价结算,法院是会支持的,当然也会按照公平原则调整。 核心重点的是,这条约定必须写进合同专用条款,仅靠示范文本的通用条款完全无效,这是很多人踩坑的关键。 通用条款是模板化内容,没有具体审核期限和逾期后果,双方未专门协商确认,法院不会认可其效力。四川高院相关裁判早已明确:仅靠通用条款主张按送审价结算,均被驳回;只有写进专用条款、明确具体的约定,才能得到法院支持。一句话:这条约定,写进专用条款才有效,否则等于没约定。 大家务必重视这条约定的签订,给大家一个可直接套用的专用条款规范表述,应该这样约定,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15日内,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结算文件(含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签证单、验收记录、材料发票),并留存发包人签收凭证;发包人收到后15-30日内完成审核,出具书面意见;逾期未审核、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送审价,双方按送审价结算,发包人7-15日内支付全部工程款;发包人提出异议的,双方7日内协商,协商不成按合同争议方式处理。 补充两个关键实操点,配合约定落地:一是若合同已签、未约定这条,工程未干完、未提交结算文件的,赶紧签补充协议补充约定,和主合同同等有效;若已提交结算、业主开始拖,再补充约定大概率没用,所以签主合同时就必须落实。二是约定好后,需留存完整证据链:留存合同及专用条款原件、结算文件提交凭证(当面签收或快递记录)、竣工验收报告,确保起诉时能顺利胜诉。 不用等审核期满再发催款函,逾期即视为认可送审价,直接主张付款即可;不要同意业主重新提交文件、宽限审核期限,否则之前的约定失效,会再次陷入拖延循环。 最后再强调一遍核心:应对业主拖结算,没有多余技巧,核心就是重视并落实一条约定——在合同专用条款里明确“业主逾期不审核结算文件,视为认可送审价”。写对位置、留存好证据,就能把结算主动权握在自己手里。 #工程款 #工程律师 #合肥律师 #工程拖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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