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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审合同 岂能被判共同犯罪?律师应有异议免责权! 一个公务员,如果上级让你做一件错误的事,你指出该事涉嫌违法,但上级不撤回指令,那此时你就应当去做,即便日后出事儿,亦不必为此担责,此即《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异议免责制度: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但如果你是一个律师,你给一个房地产企业做外部法律顾问,企业给了你一份合同让你审,你认为不合规,就书面提出了反对,说有非法集资风险。但老板坚持要这么做。后来该企业资金链断裂,企业的中层以上人员几乎都被抓,罪名是:以基金的方式提前卖房,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此时,这位审核过“基金合同”的外部法律顾问,一名北京律师,在一审中竟被判构成非吸犯罪!该案现在二审中。 我看了一审判决书,该律师抗辩称企业不构成非吸犯罪。我没看过案卷,对是否构成非吸不做讨论。 我现在退一万步讲,假设该企业构成非吸,我认为,外部法律顾问也无罪。因一审判决书载明,多位证人表示,该律师曾多次书面提出过异议。书面提出过异议,就代表没有共同犯罪的合意。举重以明轻,既然公务员在提出异议后即可免责,外部律师当然也可以!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责任,是比律师更高的,因公务员行使的是国家权力。 有人可能会说,律师跟公务员不一样。公务员是上下级关系,律师与顾问单位是合同关系,这种关系看似不一样,但本质上没区别,公务员需要上级决策,给企业做法律顾问,需企业最终决策,外部律师提示了风险,即是尽到了职责。有人说,那律师此时应当辞职!但《公务员法》要求上级在做出错误指令的时候,下级必须要辞职吗? 该案一审法院判决称:“被告人明知审核通过的合同会被应用于非法集资行为,而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我暂不讨论间接故意是否可以成立非吸犯罪,只说常识:律师并非企业的董事长,我不放任怎么办呢?律师又不是金融监管局。 该律师的遭遇不是他一个人的事,而是全体律师执业风险的边界问题;法律顾问审合同,只要提出了必要的异议,就证明没有犯罪的合意,就不构成犯罪。 #郝亚超律师 #刑辩律师推荐 #法律顾问 #律师风险 #北京律师郝亚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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