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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第12课 第113条 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这一原则是公民私有财产权的法治基石,也是处理邻里关系、小区公共事务不可逾越的底线。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争议中,部分业主与相关方无视低层业主合法权益,以“多数决”“便民工程”为由强行推进加装,本质上是对民法典平等保护原则的漠视,更是对一、二楼业主财产权的公然侵害。 加装电梯直接破坏了业主购房时的合同约定与房屋原始状态。业主在购买低层住宅时,是以无电梯、原建筑外观、原采光通风条件、原安全标准与市场价值为基础达成交易,购房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是特定状态下的房屋。加装电梯擅自改变楼房外立面、占用公共空间、改动建筑结构,突破了合同约定的房屋属性,使原有的交易基础发生根本性变更,严重违背契约精神与诚实信用原则。 加装电梯给一、二楼业主带来直接且不可逆的财产贬损与安全风险。从市场价值来看,低层房屋因加装电梯导致采光、通风、隐私、噪音、通行空间受影响,二手交易价格显著下跌,财产权益遭受实质减损;从安全层面而言,电梯井道施工、结构附着、设备运行会改变建筑受力平衡,增加墙体开裂、消防通道受阻、日常通行隐患等风险,使原房屋的安全保障体系被打破。同时,加装电梯导致原房屋设计、建设、监理、勘察、施工五方责任主体的责任消失,原有质量保障与安全责任体系不复存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低层业主将首当其冲承担风险。 以“便民”“多数同意”为由强制加装电梯,与民法典平等保护精神背道而驰。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不分楼层高低、不分人数多寡,均应受到同等尊重与法律保护。多数人的便利不能建立在少数人的财产损失与安全风险之上,更不能以“公共利益”为名侵犯个体合法财产权。加装电梯并非法定强制事项,未取得全体业主一致同意、未对受损业主进行公平合理补偿、未消除安全隐患的强行施工,均构成对民事权利的侵害。 法治社会的核心是权利平等,而非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权利碾压。在加装电梯问题上,必须坚守民法典第113条确立的财产权平等保护底线,尊重购房契约原始约定,保障房屋原有价值与安全状态。我们坚决反对以任何形式侵犯低层业主合法财产权。 #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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