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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人社养〔2025〕75号:市人社局医保局和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相关后续工作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各区税务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经研究,现就做好本市原“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相关后续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以下简称“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达到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尚未办理基本养老金申领手续的,可以选择将尚未兑现的老年补贴全额用于补缴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年限按照购买老年补贴凭证对应年度缴费额计算,即综合保险每一缴费年度购买老年补贴凭证的金额,占同期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计算后记入相应缴费年限(四舍五入取整保留到月),并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储存额。同步计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二、已经在本市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若尚未兑现老年补贴的,可以选择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若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兑现老年补贴的,可以将兑现金额全额退还保险公司后,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上述人员自补缴完成的次月起调整基本月养老金。具体公式如下: 调整的基本月养老金 =(退休时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补缴年限×1%(补缴年限不足整年的,剩余月数按照每个月0.083%计发)+补缴记入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休时本人计发月数。 三、综合保险参保人员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以通过单位就业或者灵活就业继续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寻求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尽可能帮助其通过就业参保满足养老金领取条件。四、综合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按照第一条规定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如果待遇领取地确定为上海,可以参照《关于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人社规[2022]9号)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补缴基数按照不低于补缴时本市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比例按照办理补缴手续时本市规定的比例确定。基本养老保险按8%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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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贵1年前
#农民工#上海社保补缴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综保)自2002年实施以来,围绕其是否应并入社保、如何折算工龄等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以下是关于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争议的相关信息: 争议焦点 - 是否应并入社保:有当地律师和网民坚决反对综保并轨社保,认为当初没有交社保是能力问题,现在想折算工龄是“白嫖思维”“无赖思维”。 - 是否应算作工龄:综保不计工龄,影响了一些外来人员的退休权益,他们因此面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问题。 - 公平性问题:如果综合保险并轨社保,对上海本地人不公平,可能会引发社会不满。 - 转移和理赔的困难:综合保险在转移和续保方面存在困难,尤其是缴费未满一年却要离开上海的情况,已缴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也不能正常退还保费。 - 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综合保险在实施初期具有强制性,且当时政府将其视为社会保险的一种,因此应当算作工龄。 最新政策调整 上海市人社局已明确,综合保险在缴纳期间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缴费年限可以计算为工龄。例如,在同一单位连续缴纳综合保险满一定年限且工作表现良好的人员,可以将这段时间算入工龄。此外,60周岁领取1000多元补贴的条件是累计缴纳综合保险满15年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建议与改进措施 1. 政策调整: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明确综合保险与工龄认定的关系,制定合理的工龄认定标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权益。 2. 公平与沟通:加强政策宣传和沟通,通过多种渠道向务工人员详细解读保险政策的内容和变化,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及时听取务工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3. 过渡期安排:对于非城镇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设定过渡期办法缴费,逐步实现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并轨。 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确实存在一些争议和问题,涉及保险性质、工龄计算、并轨社保的可行性、转移理赔的便利性以及社会保险的强制性等多个方面。这些问题不仅关系到外来务工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对上海的社会保险制度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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