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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提醒!老板从公司借钱,12月31号前必须还! 家人们注意!还有11天就到12月31号,老板个人从公司借的钱没还的,赶紧安排归还!否则将按“视同分红”缴20%个税,公司需补扣补缴,还可能被处应扣未扣个税半倍至三倍罚款,损失惨重! 6个致命风险,每个都有案例支撑,别等被稽查才后悔! 1. 不是满一年才视同分红!财税2003年158号文明确“纳税年度终了(12月31号)前必须还”,哪怕12月30号借款且未用于生产经营,12月31号没还也需视同分红。国税发2005年120号文针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公司老板无关,税务机关只认158号文! 2. 付利息也没用!158号文未区分借款有偿或无偿,只要老板个人借款年底未还,一律按视同分红计税,利息再多也无法规避风险。 3. 公司亏损也能视同分红!无利不分是公司法原则,税法不认可!曾有案例:老板实缴800万出资后,公司未运营、无收入便抽走资金,最终被认定视同分红,需缴160万个税。 4. 亲友代借会被穿透!别想着让表亲、远房亲戚或生意伙伴代借避税,158号文第二条明确“个人投资者从公司借款”,实务中税务机关会按“实质课税原则”穿透。某案例中,老板通过亲友借款825万,最终被视同分红,公司需补扣165万个税+罚款165万,直接损失330万! 5. 年后还款仍追责!2015年黄中法行终字第6号案例显示,老板年后归还870万借款,仍被稽查认定符合158号文规定,需补扣174万个税+罚款87万,公司两审均败诉。 6. 缴税后还款,税款不退!多数地区执行广西税务局2018年9号公告:纳税义务发生后,即便后续还款,已缴个税也不予退还,仅早年河北有退税文件,实务中极少适用。 若确实没钱还:跨年借款在税务检查前归还,可尝试与税务机关友好沟通;自然人直接持股风险高,建议尽量重组为法人持股架构,降低借款分红、股权转让个税风险。 最后重申:12月31号是最后期限!老板从公司借的钱赶紧归还,别冒险踩坑!有用请点赞收藏,转发给身边老板和财务! #财税咨询 #代理记账 #老板财税风险 #视同分红 #公司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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