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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院于1953年10月发布命令:全国实行粮食计划供 应,采取凭证定量售粮的办法。1953年11月15日,河口镇开始实行粮食计划供应,但没有定量。当时全镇人口一万五千零九十九人。其中居民、商贩一万三千五百五十七人。机关人员一千零八十六人。农民四百二十人,平均以每人每天供大米一斤计算,加上饭馆等各行业以及市郊农民缺粮户,总计每月每供大米六十万斤。面粉六万二千斤。 1954年下半年,河口镇正式使用粮油供应卡计划供应粮油。 1955年8月,国务院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主要内容就是,对市镇(包括县城、工矿区以及不在市镇以内的机关、企业、学校、基本建设工地等)非农业人口实行居民口粮分等定量的供应制度。 1958年,对河口镇定量人口劳动力程度的变更及小孩年龄的增长在七月份作了适当的调整。使人口定量水平在上半年的基础上,提高到每人平均为二十七斤五两六钱,比去年每人平均增加了七两六钱三。 1961年,报据中央和省委关于“精兵简政”和压缩城镇人口的指示,河口镇压缩总人口数:一千一百二十八人(其中县直单位四百二十三人,手工业、居民七百零二人)。吃商品粮人数八百二十五人,占精筒后人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下放本镇农村的有一百零三人,面向外省、县的有四百一十二人。下放本县农村的有六百一十三人。河口镇定量人口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六人,这是古今历史上河口镇人口最精确的统计结果。全镇供应大米四百四十三万一千四百八十八斤。 1981年河口镇定量人口、口粮标准(市斤): 1,工人。特重体力劳动每人每月45至51斤。一般体力劳动36至42斤。轻体力劳动29至34斤。 2,干部职工及其它劳动者29斤。 3,大中专学生32至36斤。 4,一般居民及十周岁以上儿童25至29斤。 5,六至十周岁少年20至24斤。 6,三岁至五周岁14至18斤。 7,三周岁以下6至12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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