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合同如何适用合同变更规则】 【公司问】 徐律师,我们有家客户还不上钱了,现在想拿他名下的房子来抵债。这种“以物抵债”协议我们敢签吗?签了以后,原来的欠款合同是不是就作废了? 【律师答】 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债务解决方案,但操作不当,风险很大。关键在于看这个协议是在债务到期前,还是到期后签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第一,如果是在债务到期后签的:这通常被认定为“新债清偿”。意思是,房子和原来的欠款两个债同时存在。如果对方没按时过户房子,你们既可以选择要求他继续过户,也可以回过头来要求他还原来的欠款。原来的担保(比如保证人)也依然有效。这对你们是有利的双重保障。 第二,如果是在债务到期前签的:这种情况法律上更可能被看成一种“让与担保”,相当于他拿房子做抵押。你们的核心权利是:如果将来他还不上钱,你们有权就这个房子的变卖款优先受偿。但前提是,必须完成过户登记或预告登记! 如果只是签了协议,房子还在他名下,这个担保权利很可能落空。 给您们公司的操作清单: 明确签约时点:尽量在债务到期后再签正式的抵债协议。 协议写清楚:明确约定“如未按本协议交付抵债物,债权人有权选择要求履行本协议或恢复履行原债务”。 抓紧办公示:如果是房产、车辆,务必尽快办理过户登记;如果是股权,抓紧办理工商变更。只有完成公示,权利才算“落袋为安”。 审查合法性:确保抵债行为没有恶意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避免被认定为无效。 #法律咨询#合同纠纷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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