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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些在17,18世纪欧洲启蒙时代中被怪异解读的法律 What were strange interpretations of the law? 1775年2月,一名丹麦女子杀死了她四个月大的婴儿。当当局发现她抱着死去的孩子时,她说她甘愿为此罪赴死。 为何会发生这样的事? 因为在当时,谋杀比自杀更容易被宽恕。 此类罪行是17至18世纪“自杀式谋杀”浪潮的一部分。这股浪潮席卷了欧洲大部分地区,但在丹麦,这类怪异犯罪的发生频率尤为高。 18世纪,哥本哈根每10万居民中就有1.5起自杀式谋杀案;斯德哥尔摩为每10万市民0.6至0.8起;汉堡则为0.4至0.5起。#英语 #英语学习 #英文 #英语文章 #英文听力 听起来虽疯狂,但人们确实为了被处决而故意杀人。他们会事先查清哪些罪行会被判处死刑,以确保自己必死无疑。 当时,自杀不仅是一项罪行,更意味着灵魂将永远被打入地狱。 相反,谋杀者若在临终前深切忏悔,便能直上天堂,甚至受人敬仰。 马丁·路德曾如此诠释罪孽的赦免:若有人在生命最后一刻忏悔,一切罪过都将被宽恕,他将纯洁无瑕地离世。 那些想自杀却害怕堕入地狱的人,因此转而犯下可判死刑的重罪。 与疑似自杀者不同,这些谋杀者对自己的罪行完全坦承。 甚至有一名男子在走向绞刑架时高歌,因为他为即将死去而感到无比喜悦。 最终,法院察觉到异样,开始加重刑罚。 在丹麦,自杀式谋杀者在处决前会被额外鞭打九周。 行刑当日,刽子手会用巨大的轮子尽可能砸碎受刑者的骨头,然后将其悬挂在轮上,直至其因伤重而死。 这是军事法庭的做法。 民事法庭的残酷程度几乎如出一辙。 自杀式谋杀者在被押赴刑场途中,会多次遭受烧红铁器的烫灼。 他们先被砍断双手,最后被斩首。 随后,尸体被置于车轮上,当众示众。 然而,这些酷刑并未能震慑罪犯。 人们相信,所受的折磨越深,其在天国的地位就越稳固。 直到1767年,丹麦才通过废除对自杀式谋杀者的死刑,终结了这一怪象。 此后,这类罪犯须终身从事艰苦且屈辱的劳役,并不时遭受鞭打。 其他新教国家纷纷效仿丹麦,但并非全部如此。 令人奇怪的是,时至今日,仍有人因厌倦生命而杀人,以求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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