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8课 第287条 以法维权:民法典第287条为低层业主加装电梯纠纷撑腰#加装电梯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便民惠民的民生工程,却也常引发高低楼层业主间的权益冲突。尤其一楼、二楼业主,常面临采光遮挡、噪音干扰、房屋价值受影响等问题,而厘清法律依据、明确维权路径,是化解矛盾的关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7条,正是低层业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 民法典第287条明确规定:“业主对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其他业主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在加装电梯场景中,电梯的责任主体与建设单位均为提出并实施加装的业主,这一主体定位,直接将加梯业主纳入该条款的约束范围。这意味着,加装电梯并非“多数人说了算”的绝对权利,而是必须以不侵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为前提。 对于一楼、二楼业主而言,若加装电梯过程中,存在遮挡采光通风、产生超标噪音、侵占公共空间、影响房屋通行与居住安全,乃至造成房屋价值贬损等情形,均属于合法权益被侵害的范畴。此时,低层业主无需被动妥协,可直接依据民法典第287条,向实施加装的业主主张权利,要求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依法追究相应民事责任。 加装电梯的核心是兼顾多数人的便利与少数人的权益,法律既支持老旧小区改造的民生需求,也绝不忽视个体业主的合法财产权与居住权。在加装电梯纠纷中,一楼、二楼业主善用民法典第287条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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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第10课 第238条 反对侵权式加装电梯,守护底层业主物权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本应是便民利民的民生工程,却在不少小区演变成高层业主架空一楼二楼、强行施工、漠视损害的侵权闹剧,激化邻里矛盾、撕裂社区和谐。这一行为,直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是业主的基本财产权利,受法律严格保护。加装电梯若未经充分协商、未评估并弥补底层业主的采光、通风、噪音、隐私、房屋价值贬损等实际损失,甚至采取架空低层诉求、强行推进安装的方式,本质上是对一楼、二楼业主物权的不法侵害。多数涉事小区只讲“多数同意”,把“少数服从多数”异化为侵害少数人合法权益的借口,完全背离法治精神与公平原则。 当底层业主依法维权、遭遇阻挠时,高层业主往往主动提出几千至数万元的补偿。这一行为本身,就是侵权事实的直接自认——若无侵害、无损害,何须补偿?补偿的提议,恰恰证明加装电梯已对底层业主造成可感知、可量化、应赔偿的物权损害,绝非“合理容忍”范畴。 依据民法典第238条,底层业主享有明确的法律救济权:有权拒绝接受未予补偿的侵权式加装;有权就采光、通风、噪音、通行、房屋贬值等损失主张足额损害赔偿;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其他民事责任。#加装电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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