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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结果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导致的 大家好,我是刘东冬律师,专注代理患方医疗纠纷诉讼业务。 前几天有个家属来咨询,患者肛瘘住院手术,结果出现心跳呼吸骤停进了ICU,家属认为医方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患方的想法无可厚非,但是司法实践通常并不是这么处理。 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损害结果的发生往往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了伤病自然转归、固有医疗风险以及医疗过错等等常见的原因。 首先,许多伤病本身就具有进行性发展的特点。例如,交通事故导致的特重型颅脑外伤,中晚期恶性肿瘤等。 其次,很多医疗行为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医疗是一门探索性科学,受到现有医疗技术水平、患者个体差异等多种因素的限制,一些诊疗操作本身就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例如某些药物过敏、术后感染、移植物失功等。 因为与患方相反的立场,医方总是放大伤病自然转归和固有医疗风险的影响,据以抗辩不承担任何责任。 实际上,医方应该就其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多数情况下既不会像患方期待的那样医方负全部责任,也不是医方抗辩那样医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在某个案件中,医方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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