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CI论文成果归第一作者单位还是通讯作者单位? 咱们需要先搞清楚这两个关键角色的区别,通讯作者可以说是整个课题组的“大老板”、发起人+总负责人。论文投稿的时候跟期刊沟通、经费申请、实验和写论文需要报销等这些事都归他管,哪怕他没亲手写一个字,也就提了点意见,只要是挂了通讯作者,成果自然就归人家所有! 再来说第一作者,也就是署名排第一的人,主要负责写论文,对这篇具体的论文来说,他的贡献是最大的,那肯定就有人要问了:评职、毕业的时候我这能不能作为重要的加分项呢?就拿北京邮电工学博士的毕业要求来说,是需要至少2篇第一作者的SCI才能毕业的,而且评正高级职称也得看第一作者论文;也就是说哪怕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不是一个单位,你拿着这篇第一作者的论文去评职称、毕业,单位照样也是认可的。 这里边重点需要关注两种情况 如果第一作者和通讯作者是一个单位的,比如是同一个团队或同一科室的,那不用说,成果就归这个单位; 要是两个人不在一个单位的话,比如学生在A校当第一作者,导师跳槽去B校当了通讯作者,这种情况成果还是归通讯作者单位的。哪怕论文是综述(不做实验的那种),或者没花多少经费,只要是署了通讯作者,默认成果就归通讯作者单位。 最后必须打消一个顾虑,有人会怕“成果归了通讯单位,那我这第一作者不白干了吗?”完全不会!因为这只是“单位之间成果归属”的规矩,跟咱们个人是没啥关系的。#SCI论文 #第一作者 #通讯作者 #论文作者 #SCI小助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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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辞山路远,踏雪也相过。34、招标人隶属于母公司一级子公司(科研单位),投标人属于母公司另一级子公司(建筑单位)的二级子公司,投标是否属于串标行为?答复:在招标人与投标人属于一家公司控股的情况下,并未禁止投标人参与投标,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如果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则不得参加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是否构成串通投标,需要依具体行为进行认定。答复单位:住建部 现一采购人采购一项目,底下有一家公司为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的子公司,想请教:该子公司能否参与该项目投标,有无相应法律依据是可以还是不可以?答: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未对采购人全资管理控股子公司参与其采购项目做出限制性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同一母(总)公司的多家全资控股或绝对控股子公司,各子公司的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他们之间也不存在直接控股或管理关系的。这样的情况下,各子公司同时参与同一合同下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违反现行的法规要求?答: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如果参与投标的子公司间不存在相互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则不违反规定。答复单位:财政部国库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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