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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发明人离职后,专利的处理方式,具体如下: 专利归属判定: 依据合同约定:若雇佣合同中有知识产权归属条款,明确规定员工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定期限内的发明创造归雇主所有,那么专利通常归雇主。例如,员工离职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按合同约定可能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归原单位。 根据雇佣地位:若没有明确协议,雇主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取决于发明人的雇佣地位。如果雇员从事“特别具有创造性”的工作,需将由此产生的专利转让给雇主;若雇员是公司管理人员,还可能负有不与雇主竞争的诚信义务,这也可能要求其将特定专利转让给雇主。此外,即使发明人拥有专利,雇主也可能拥有商店权利,法院可能认定公司有权使用该发明。 文件签署事宜: 能联系到发明人:若申请人能联系到离职发明人且其愿意配合,可正常让发明人签署转让协议(assignment)和声明(declaration)等文件,然后按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要求,在Assignment Center系统进行登记,上传电子版并输入相关信息,登记成功后会收到转让编号。 无法联系到发明人:若经过合理尝试仍联系不到发明人,可提交记载有“员工在职期间作出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公司”相关描述的劳动合同(及其英文译文),或者其他记载有类似描述的员工签字文件(及其英文译文),来代替发明人签字的assignment文件。也可以请申请人的代表人在替代声明(substitutestatement)上签字,但需保留尽最大努力联系离职发明人的相关证明文件,如电话、邮件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质疑。 #深圳专利申请 #深圳申请专利机构 #深圳专利申请代理机构 #深圳专利 #专利申请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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