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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高仿知名IP动画形象的卡通贴纸,想蹭点热度赚点小钱。谁曾想,几元钱的贴纸竟牵出侵权官司。看似不起眼的小买卖,为何踩中法律雷区? 案情介绍: 甲公司经授权,独占享有某知名IP动画片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以自身名义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不久前,甲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李某在其经营的店铺内销售的一款动画贴纸,其角色五官、颜色搭配、整体外貌及线条勾勒等美术元素,与该公司享有著作权的IP动画片形象高度重合。 甲公司认为,李某未经授权销售该IP动画贴纸,属于侵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判罚: 衡阳市雁峰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公司主张权利的卡通形象,在整体造型、外部形态及线条组合上具有独创性,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授权书及确认书等证据,在无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许可的复制权、发行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且诉讼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李某销售的被诉侵权贴纸,与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在整体构图分布、颜色造型及艺术风格等方面基本相同,构成实质性相似。李某未经甲公司同意,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络平台店铺内销售涉案商品,侵犯了甲公司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立即停止销售涉案侵权贴纸,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500元。 #法律咨询 #知识产权 #律师 #维权 #热点新闻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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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盒玩具商标侵权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1)案件立案与违法事实 该局2025年11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查获带有“某”商标的盲盒玩具,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文件,当日采取扣押措施并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5年10月接受客户委托,在明知未获商标授权、涉嫌侵权的情况下,生产“某1”盲盒550盒、“某2”盲盒300盒,订货价均为7元/盒,截至案发未完成交易,违法经营额5950元,无违法所得。经权利人鉴别及商标注册证核实,涉案产品构成商标侵权。 2)违法证据与告知程序 办案机关通过当事人主体资质证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商标注册证、侵权鉴别书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听证)》,告知其拟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相关申请。 3)违法认定与从轻处罚情节 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构成商标侵权。因当事人系首次违法、侵权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货值不足2万元,且调查中积极配合、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的从轻情形,予以从轻处罚。 4)处罚依据与结果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及《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三项处罚:一是没收并销毁涉案侵权盲盒玩具;二是处以12000元罚款。【义市监处罚〔202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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