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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定价环节最容易踩坑的财税要点。 要点1:结算价款的构成,所有收入必须全额计税,一分不能漏 工程结算价≠合同价,结算总价中所有取得的价款及价外费用,都要并入应税收入,税务不认“未开票不算收入”,这是建筑企业第一大漏税风险: ① 工程款、进度款、竣工结算尾款,正常计税; ② 甲供材、甲指料的金额,无论是否开票,均计入结算价计税(甲供材≠甲方承担税款,只是材料采购主体不同); ③ 价外费用:优质工程奖、赶工费、延期付款利息、违约金(甲方支付的)、配合费、管理费,全部并入收入计税; ④ 质保金:无论是否提前开票,质保金在结算时必须计入应税收入;如果质保期到期后扣减质保金,凭甲方的扣款证明冲减当期收入即可,无需补开发票。 要点2:甲供工程/清包工,计税方式提前定,结算时严禁随意变更 建筑企业的计税方式(一般计税/简易计税),以项目备案为准,结算时不能随意切换,这是硬性规定,错用计税方式直接定性为偷税: ① 清包工、甲供工程、老项目(2016.4.30前开工):可选择简易计税(3%),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结算开票只能开3%税率发票; ② 一般计税项目(9%):必须取得合规进项发票抵扣,结算时要核对“销项-进项”的税负合理性,避免进项票不足导致多缴增值税; ③ 注意:同一个建筑企业,不同项目可以选择不同计税方式,但同一个项目只能一种计税方式到底。 要点3:分包工程结算,必须“先扣分包款,再计税”,合规抵扣降税负 建筑企业的核心税负优化点,也是税务稽查高频核查点,差额计税/差额预缴,必须满足2个前提: ① 必须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合规增值税发票(专票/普票均可,备注栏注明项目名称+项目地址),无发票的分包款,绝对不能扣除; ② 分包合同、结算单、付款凭证、发票四流一致,虚列分包款抵扣的,直接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 核心规则:一般计税项目,分包进项票抵扣增值税;简易计税项目,分包款差额预缴增值税,两者均合法,无需担心。 未完,待续……#建筑企业财税 #财税咨询 #财税干货 #财税干货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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