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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模式亟待完善 民政部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发布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各地要保障残疾军人现有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尤其要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给予政策倾斜。自2006年一月一日保障办法实施之日起,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公费医疗待遇取消之后,全国一至六级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立即呈现出五花八门的保障乱象!有的地方需要伤残军人住院全额缴费之后报销!有的地方伤残军人只能在定点医院就医,想去别的地方就医,定点医院不给转院!有的地方完全按照地方医保政策规定只给报销90%甚至80%等等等等,导致部分伤残军人就医不顺畅,欲哭无泪。公费医疗之时,伤残军人门诊不花钱,现在依据医保政策部分伤残军人门诊要花钱,还有自费药的问题根本就没有一个统一合理的政策,自伤残军人医疗保障改革至今十年了,医疗改革所导致的问题,国家并没有出台有效的弥补或者细化政策! 在全国社会医疗保障逐步健全的今天,七至十级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从国家层面来看没有丝毫改善,仅仅部分地方给予部分落实!我们强烈呼吁国家出台《伤病残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全面完善全体伤病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政策,七至十级伤残军人享受同等医疗待遇,予以免费!#青春无悔军营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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