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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二条“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其本质上是为实现人人平等奠基,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一律不得作为用人、待遇、晋升、解雇的理由,唯一例外仅国家规定的女性禁忌岗位。当然这里说的是一般劳动关系,公务员、军人、个人劳务不适用这里。 以下都是常见的就业歧视行为 招聘简章直接写“限男性/某民族/某宗教” ; 面试盘问婚育、民族、籍贯、宗教,以此拒录 (例如,我是重庆的,去北京找工作,被公司以重庆人不合适拒绝); 仅因性别/民族提高录用标准、降低薪酬待遇 。 晋升、调岗、评优、培训时差别对待(例如,仅提拔男性管理层); 以对工作无影响的身体健康层面拒绝(例如,乙肝携带者入职普通岗位,公司体检后以乙肝拒录) 不影响工作履职的残疾拒录(例如,面试通过,公司以部分肢体残疾拒绝录用) 孕期/哺乳期女职工被调岗、降薪、排挤,或限制结婚生育 ; 同工不同酬,同一岗位因民族/性别设置不同福利标准。 裁员优先裁特定民族/性别员工,且无合法绩效/合规依据; 离职时以民族、种族、性别为由克扣工资、拒开离职证明 。 正式工与外包/派遣工同岗不同酬、不同福利、不同晋升。 临时工、实习生,不缴社保、随意辞退。 还有一个现在都非常常见的歧视:年龄歧视,普通工作除了高危/特种工作,国家公职,交通运输业可以用年龄限制,其他普通工作在招聘简章,或者录取标准上,不得有因为年龄限制为由,不予录取。 以上就是常见的就业歧视,个人劳动者在遇到歧视,可以保留招聘截图、面试录音/记录、工资条、考勤、调岗通知、同事证言等证据,向当地人社部门/劳动监察投诉;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不服可向法院起诉 。起诉可以要求企业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经济损失。 当然,我普及这些不是为了教唆大家去讹企业,既然法律规定了,企业没落实整改,那就是违法,违法了就应该受处罚。 对于企业来说,劳动法更偏向保护劳动者,实际不然,劳动法不是为了劳动者去针对企业,也不是让劳动者去推翻企业,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发展,让企业更规范,发展空间更大,为更多劳动者提供就业机会。现在如何做规范是企业都存在的问题,所以需要劳动者去推动企业合规化合法化。#劳动法 #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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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和第二十七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以及第六十二条:“劳动者遭遇就业歧视,可向法院起诉中国政府网。” 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招录 / 聘用阶段禁止性别歧视)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总结来说就是只有在这些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女性从事的岗位上,用人单位才可以说“该岗位不适合妇女”,从而不录用女性。 那怎么理解“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呢? 这部分主要由《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文件阐述,通常包括: 矿山井下作业; 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每小时负重多次、每次负重超过一定重量(如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经期、孕期、哺乳期等特定时期禁忌从事的高空作业、低温、冷水、有毒有害等作业。#劳动法 #妇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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