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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15次迟到被辞退,到底合不合法? 咱们详细说个案例:郭某2023年4月26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做直播运营,签的劳动合同里明确试用期是两个月。但从入职到6月21日被辞退,不到俩月的时间里,他居然迟到了15次。迟到的原因五花八门:有时候是路上堵车,有时候是吃早餐耽误了时间,还有几次说是等电梯太久。 公司期间多次提醒他要改正,可郭某没当回事,迟到还是频繁发生。最后公司直接给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理由是“不符合录用条件”。郭某不服气,他觉得公司入职时没书面说过“迟到多少次就算不符合录用条件”,自己就算迟到了,也不至于被辞退,于是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9600元的违法解除赔偿金。 但仲裁最后驳回了他的请求,这是为啥?本案的焦点其实就一个: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能不能算“不符合录用条件”? 从法律上来说,《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这里的“录用条件”不只是看学历、技能这些硬指标,还包括劳动者得遵守基本的劳动纪律,比如按时出勤。郭某的情况很典型:15次迟到占了他出勤总天数的三分之一,比例太高;而且他说的堵车、吃早餐这些理由,都是能提前规划避免的,不是突发的不可抗力;公司提醒后他还不改,这就说明他没尽到劳动者最基本的勤勉义务。所以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辞退他,是合法的。 给试用期的劳动者提个醒:试用期也是工作,得遵守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如果公司明确了出勤要求,一定要严格遵守;就算没书面写,按时上班也是默认的职业准则。要是确实有特殊情况(比如突发疾病),记得及时跟公司沟通并提供证明。别觉得试用期可以“随便点”,频繁违反纪律,公司是有权辞退的,到时候可就没法主张赔偿喽。#日常唠嗑 #劳动者 #诉讼律师 #北京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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