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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诊严重 1 型糖尿病,保险公司以未达理赔条件拒赔 46万重疾金合理吗? 2017 年,雷女士为女儿投保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陪护保险,还有保费豁免。2019 年,女儿确诊 1 型糖尿病,终身依赖胰岛素,后续申请理赔却被拒! 拒赔理由是:合同约定 “严重 1 型糖尿病”,除了确诊 + 持续使用胰岛素180天以上,还得满足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 植入心脏起搏器 / 切除脚趾任一附加条件,孩子没有满足条件,所以拒赔。 可能很多人不知道,重疾险条款里,保险公司为了限缩理赔范围,会在法定或常规的重疾定义外,额外增设各种附加理赔条件,这些条件看似是 “理赔标准”,实则是免除保险公司保险责任的隐形免责条款! 本案中,“严重的 1 型糖尿病” 的核心特征本就是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终身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这也是医学上的核心诊断标准。而保险公司额外加的 “视网膜病变、植入起搏器、切除脚趾”,本质上是通过增加理赔门槛,免除自己的赔付责任,属于典型的免责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 17 条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必须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比如加粗、加框、放大字体等),并对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而本案中,保险公司仅仅是把这些附加条件写在重疾释义里,既没有对该部分内容做任何加粗、加框等提示,也没有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这些附加条件的存在和法律后果,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履行了针对该免责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 46 万保险金,并豁免后续保费。#重疾险拒赔 #一型糖 #保险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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