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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行业商标侵权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1)案件缘起与调查:2025年5月23日,该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该珠宝店现场检查,查获1只假冒某1商标的黄金戒指、2条假冒某2商标的黄金手链,6月30日正式立案调查。经查,涉案商品为店铺从两名顾客处回收后置于柜台待售,回收总克重30.24g、回收价合计19607元,经商标权利人受托人辨认确认为假冒产品,截至案发未销售,核算违法经营额为23405.76元,调查中已对涉案商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违法事实与证据:该珠宝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办案机关通过举报单、现场检查笔录及图片、询问笔录、黄金回收登记记录、商标权利人辨认材料、强制措施文书等9类证据,充分证实其违法事实,同时查实该店铺2022年曾因相同违法行为受处罚,属于五年内再次商标侵权。 3)处罚告知与当事人态度:2025年12月31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相关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案发后当事人提交了整改报告,经复查未发现相同违法行为。 4)裁量考量:办案机关综合考量处罚情节,从重情节为当事人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从轻情节为当事人配合调查态度良好、案发后及时整改消除危害、涉案商品数量少且未销售,危害后果轻微。依据相关裁量规则和基准,结合过罚相当原则,在从轻裁量幅度内作出处罚决定。 5)处罚结果: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两项处罚,一是没收、销毁涉案的1只黄金戒指和2条黄金手链,二是按违法经营额2倍处以罚款46811.52元。【榕台市监新处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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