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定继承制度中,所谓“*一顺位继承人”,准确来说应称为“*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是《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的内容,指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法律直接确定的优先继承遗产的亲属群体。 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位:*一顺位和第二顺位。两个顺位之间存在严格的先后顺序——只要存在*一顺位继承人,第二顺位继承人就无权继承。只有*一顺位全部缺位时,第二顺位才能依次递补。 *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三类人:配偶、子女和父母。这三类处于同一顺序,享有平等继承权。如果被继承人去世时有在世的配偶、子女或父母(哪怕只有其中一类),遗产就由这些*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割。这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其他亲属完全无权参与分配。 举例来说,假如某人离世,留下配偶和子女,那么遗产由配偶和子女继承,父母即使健在也参与其中,但兄弟姐妹则分不到任何份额。反之,如果被继承人既无配偶、无子女,也无父母(即*一顺位全部不存在),这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有机会继承。 第二顺位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他们只有在*一顺位缺位时才能依法继承遗产。 这一顺位规则的核心目的是保护亲近的家庭成员,确保遗产优先流向配偶、直系血亲等关系近的人群,体现了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视和公平原则。理解*一顺位与第二顺位的区别,有助于人们提前规划财产,避免家庭纠纷。 #继承顺位 #法定继承 #上海继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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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继承?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原文中是这么规定的,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按照这条法律规定,第二顺序继承人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可以继承遗产。这里的关键是如何理解“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这句话。 这里的“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包括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被继承人不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无子女、被继承人没有配偶或者配偶也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第二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放弃继承指的是放弃继承权,而不是放弃继承某一项遗产,是概括性放弃而不是部分放弃,而且放弃继承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另外,如果放弃继承会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则放弃继承无效。在遗产继承纠纷实践中,如果因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而导致遗产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在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了遗产之后才发现并确认第一顺序继承人中有人放弃继承无效的,那么此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应当将已经继承的遗产归还该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三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尽管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但在现实遗产继承案件中还是存在的。例如,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中,有人因为争夺遗产而实施杀害其他继承人的行为,有人因为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且被继承人未予以宽恕,有人因为隐匿、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且被继承人未予以宽恕,最终导致第一顺序继承人均丧失继承权。 第四种情况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中,一部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余部分丧失继承权。#律师 #法律咨询 #法律常识 #遗产继承 #遗嘱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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