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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老公给前妻儿子买房,现任妻子可要求返还财产吗? 一、使用个人财产 如果老公是用个人合法财产购买房产,比如老公的婚前财产、明确指定只赠与老公个人的财产等,这是其在行使对个人财产的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现任妻子不可以要求返还。 二、使用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用的是夫妻存续期间双方的共同财产,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可要求全额返还 首先,再婚老公私自给其与前妻的儿子买房,该行为属于赠与。 其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给与前妻的儿子买房属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严重损害了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这种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再次,夫妻共同财产是基于法律规定,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综上,再婚老公私自给其与前妻的子女买房,另一方可要求全额返还财产。 观点二:结合家庭经济情况,认定是否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 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 不同家庭、不同地域、不同的时代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理解不一样,所支出的金额也会不一样。需结合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家庭消费习惯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同时还与办案法官的办案经验、生活阅历有关,他们的认知,会对“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能延伸到何处产生重大影响。 虽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及财产的权利,对于合理支出亦应享有一定的独立支配权。如果为子女购房并未超出合理的支出范围,尚未构成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重大处置,亦不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不需要返还。#再婚财产纠纷 #抖来普法2025 #西宁律师 #青海西宁鲍律师 #婚姻法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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