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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代购奶粉、日本眼药水的处罚丨市场监督 代购经营者对于这两个品类比较关注的,刚好看到相关案例,分享一下,供经营者参考: 一、违法情形 1. 销售过期药品 当事人销售的日本某眼药水,使用期限至2022年9月,检查日期为2025年10月28日,已过期3年多,属于劣药。 2. 药品定性 该产品在日本为第二类医药品,含维生素B6、牛磺酸、甲硫酸新斯的明等成分,标明适应症、用法用量,符合我国《药品管理法》对药品的定义。 3. 无证经营药品 当事人仅持有化妆品/食品经营资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擅自销售药品。 4. 销售未取得我国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境外药品 涉案眼药水为境外合法上市但未在我国注册/备案的药品,属于禁止销售的药品。 5. 经营无中文标签食品 店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速溶奶粉(自用,未销售),违反进口食品标签规定。 二、裁量情节 - 初次违法 - 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召回、主动停止经营 - 危害后果轻微、货值极小 - 符合首违不罚、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三、法律依据 1. 销售劣药(过期):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 2. 无证经营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3. 销售未批准境外药品: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四款 4. 无中文标签食品: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安市监专处罚〔2026〕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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