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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迁建了! 通州区妇幼保健院要迁建了! 近日相关网站发布了该项目的设计及勘察招标计划公告。 本项目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总建筑面积5.9万平方米,地上4.55万平方米,地下1.35万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保健用房、医疗用房、科研用房、教学用房、战时急救医用及地下车库等配套设施。 预计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2026年06月08日 ━ 2026年06月12日 在今年年初发布的通州区《政府工作报告》中,就提到今年将推进区妇幼保健院迁建项目实施。 其实早在2016年左右,就曾规划建设通州妇幼保健院新院。 2016年通州新城0706街区TZ00-0706-6009等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获市规划国土委批复,当时的批复显示: 规划地块位于通州新城0706街区西北部,东至规划次干六号路、南至京洲北街、西至街区西边界、北至现状怡乐南街,规划总用地面积约13.88公顷,其中,医院用地(A51)面积约5.34公顷,容积率1.6,建筑高度45米。 根据此前规划信息透露,通州妇幼保健院新院将设置床位800张,新院将采用层叠式的布局形式,各楼层模块中间有相应的绿化中庭,使绿化渗透其中。 此后多年,虽说规划的新院区没有实质进展,但是,2021年2月23日,北京市卫生健康委批复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晋级三级妇幼保健机构,实现了通州妇幼保健院的历史性跨越! 2022年初发布的《北京城市副中心(通州区)“十四五”时期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中显示:“十四五”期间,区妇幼保健院完成选址建设,以大部制改革为契机,深化三级医院内涵建设,进一步提升服务能力。 2026年是十五五开局之年,从最新发布的招标计划公告来看,通州区妇幼保健院终于要迎来久违的新院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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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到底是什么?3 分钟搞懂基础规则 很多老板第一次听招投标,不知道到底是什么。简单说,招投标就是甲方通过公开竞争的方式选供应商,流程是甲方发招标公告,咱们企业报名、做标书、投标,最后甲方选中标方签合同。招投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三种,咱们中小企业优先选公开招标,因为最公平,政策倾斜也最大。这里要注意,所有招投标项目都有资质要求,ISO 认证是最基础的门槛,没有的话连报名资格都没有。我们专业做 ISO 认证咨询代办,帮您快速补齐资质,顺利参与投标。#iso #iso体系认证 #isolation #iso9001认证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 四川haccp食品管理体系,四川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川haccp食品管理体系认证,四川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费用一览表,四川3a认证,四川碳排放指标,四川有机食品认证,四川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四川管理认证,四川标准认证,四川体系认证办理机构,四川第三方认证,四川认证在哪里办理,四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四川国际体系,四川iso45001,四川森林认证,四川公司管理体系,四川合规认证,四川绿色建材认证,四川iso13485,四川hse安全管理体系,四川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四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川iso9001服务,四川质量体系认证iso9001,四川工厂认证,四川3a企业信用认证,四川9001质量体系认证,四川办证各类证件,四川iso27001,四川iso9001认证大概多少钱,四川16949体系认证,四川有机产品认证,四川国内认证,四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在哪里办理,四川行业认证,四川iso9001证书,四川16949体系主要内容,四川一站式代办,四川企业环境认证,四川农产品认证,四川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四川食品级认证,四川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四川餐饮需要办理哪些证件,四川三体系认证办理机构,四川方圆认证,四川食品安全体系,四川食品安全管理认证,四川9001认证,四川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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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总代理竞标失利后,中标人需十倍市场价买代理产品,是否不正当竞争? 案情介绍: 2024年,某大学(以下称招标单位)因实验室提质升级在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被告某仪器公司是某生产厂商(以下称该生产商)区域一级经销商(总代理),与原告湖南某科技公司一同参与竞标,且投标产品中均有该生产商的设备。原告对涉该生产商产品报价17万元。 原告中标后向该生产商求购投标产品时,该生产厂商因被告原因而不能供货。原告再向被告求购投标产品时,被回复须为十倍市场价。此后,原告又联系网上卖家,但网上卖家获悉需发货至招标单位时,回复称同事被抢标等而不能供货。 原告为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最后通过他人在线上购买了该生产商产品。被告获知该情况后至招标单位称:产品存在“窜货”,此后,该生产商应被告所求向招标单位发函称:不提供任何形式售后维修、保养、技术支持及质量保证等服务(拒保);望知悉,谨慎使用该批设备。 原告认为,被告利用其相对优势地位,妨碍原告正常供货,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原告,严重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其诉至法院并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被告赔偿损失与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 法院判罚: 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投标产品的区域经销商,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后,利用优势地位妨碍中标人原告的供货,系排挤原告公平竞争并使其利益受损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2025年12月23日,法院作出判决: 一、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上诉至长沙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咨询 #每天学点法律知识 #律师 #热点 #真实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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