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缩短工作时间制度? 缩短工作时间制度是因为部分群体工作环境恶劣、劳动特别繁重、劳动过度紧张、生理特殊情况等原因,国家为保障这部分群体的劳动安全卫生,依据《宪法》、《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等规定而特别规定的工作制度。主要针对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者’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以及在哺乳期的女职工等。目前主要具体如下一些情况: 1、 对煤炭行业,国务院在2005年6月7日发文提出“将矿工入井时间缩短到八小时以内,并尽快实行四班六小时工作制”的意见; 2、 在2010年青海玉树地震灾区救援中,为应对高原反应,卫生部发文通知“3000-4000米连续工作时间应小于6小时;4000米以上连续工作时间应小于4小时,4000米以上劳动周期不超过6个月;工作1年以上,应到低海拔地区休息2-3个月。工作时应注意休息,避免过度紧张,防止疲劳”; 3、 为保护化工工人,原化学工业部、原国家劳动总局发文提出“一般有毒有害作业工人……每日七小时工作制。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工人……每日六小时工作制”的意见; 4、 为保障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健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文通知“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以及“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5、 为保护女职工,国务院于2012年特别出台行政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即从8小时标准工作制根据哺乳婴儿数量进行相应减少)#缩短工作时间 #工时制度 #加班费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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