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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为制造“戴罪立功”,结果如何? #法律 #抖来普法2025 #刑法 #律师 【问题的提出】 在刑事辩护实务中,被告人为了争取宽大处理, 往往会积极寻找立功线索。 但如果被告人为了立功, 主动联系他人实施犯罪(如购买毒品)并随即举报, 这种由被告人自行实施的“犯意引诱”行为, 能否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案情摘要】 一场人为制造的“戴罪立功” 被告人金某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取保候审。 期间,金某为谋求立功减刑, 主动联系李某约购100克冰毒, 并在交易约定达成后向公安机关检举。 一审判决:认定金某构成组织卖淫罪,且揭发他人贩毒行为属实,认定立功,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改判(宿迁中院):撤销立功认定。 【法理辨析】 为何二审否定立功? 二审法院的裁判逻辑击中了本案的核心——立功的正当性基础。 立功的本质:在于“发现”隐蔽的罪恶,而非“制造”新的罪恶。 犯意引诱的排除:本案中,在金某约购之前,李某并无该笔贩毒犯意。 金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犯意引诱”。 若无法律认可的侦查权, 个人为了私利去诱发他人犯罪并加以举报, 违背了刑法惩治犯罪的初衷。 司法导向:法律鼓励揭发检举,但严禁为了折抵刑期而成为新犯罪的“催化剂”。 【程序观察】 撤销立功为何未加重刑罚? 这就引出了本案最具法理张力之处:实体上的否定评价 vs 程序上的权利保障。 尽管二审法院在实体法上否定了金某的立功情节(这意味着原判量刑偏轻), 但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 在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且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夏律手记】 ⚖️ 这个案例极其生动地诠释了法律的双重理性: 实体的正义:不仅看结果(毒贩被抓),更看手段的正当性。 正如“毒树之果”理论的延伸,利用不义手段制造出的“功劳”,法律不予认可。 程序的正义:为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避免被告人因行使权利而处于更不利的境地, 法律在特定情形下选择了容忍个案量刑的“瑕疵”。 金某虽然在刑期上侥幸获益,但在法律评价上, 他的行为已被明确界定为无效。 作为法律人, 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正义的实现过程,本身也必须是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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