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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冠群投资管理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刘某2(另案处理)后于2015年7月变更为刘某1(另案处理);2013年12月冠群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冠群投资管理公司实际控制人刘某1;2015年11月冠中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刘某1;2016年7月冠鼎公司注册成立实际控制人刘某1后刘某1在天津、烟台、昆明等地注册成立冠群投资管理公司的分公司、门店在天津、石家庄、霸州等地注册成立冠群商务信息咨询公司的分公司、门店以冠群投资管理公司开展P2P投资业务冠中公司开展保理理财业务冠鼎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及其他业务为名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按期还本付息通过与集资参与人签订《信用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出借服务协议》《融资性售后回租租赁合同》《保理债权转让合同》等线下理财合同或者由集资参与人线上购买冠e通理财产品的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集资款由刘某1等人支配2014年7月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和平区第二分公司注册成立股东为冠群商务信息咨询公司下设烟津第二、七分公司负责人为郭某(已判决)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和平区第二分公司成立后采取上述方式对外宣传吸揽资金被告人田某在担任冠群驰骋商务信息咨询(天津)有限公司和平区第二分公司烟津第二分公司业务员期间采用上述方式向24名集资参与人吸揽资金人民币780余万元造成经济损失640余万元被告人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9235031元后被告人田某向办案机关投案被告人田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缴违法所得304225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再次退缴违法所得共计18812531元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田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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