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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被割喉组委会免责协议或无效 在江苏南京的一场自行车比赛中,一名95后女生小姜在骑行过程中被赛道上的风筝线割喉,伤口长约15厘米。小姜在与承办方沟通后,获得了急诊费用和500元赔偿。但随后伤口情况恶化,医生诊断为皮肤裂伤,需要后续治疗,并可能留下疤痕。小姜因此再次与承办单位沟通,要求赔偿误工费、精神损失费、伤疤美容等相关费用,但承办单位并未给出明确答复,而是提到选手们赛前曾签署《免责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本案中,组委会作为比赛的组织者,负有保障比赛场地安全的法定义务。由于风筝线出现在比赛赛道上,导致小姜受伤,可以推定组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组委会关于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此事件中,组委会未能确保比赛场地的安全,导致小姜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外,《体育赛事活动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承办方应当根据体育赛事活动组织方案做好体育赛事活动各项保障工作,确保体育赛事活动的安全。组委会未能做到这一点,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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