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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单依纯演唱李荣浩的歌曲《李白》风波,看音乐演出的版权风险 歌手单依纯深圳演唱会演唱李荣浩的《李白》,引发广大网友对相关版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 作为一名版权律师,结合日常的工作实践,就大家关心的问题提示几点: 首先大家关心的是,商业演出活动中,演唱他人歌曲通常涉及到哪些授权? 我们通常经常提到的版权和著作权在立法层面上是一回事,这个权利不是指某一个具体的权利,而是包括著作人身权及著作财产权在内的多项权利的集合。 具体到商业演出,在商演前,通常需要考虑这么几个核心的权利,具体需要多少权利,取决于活动的具体需求: 1.表演权,具体指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这是现场公开演唱的基础授权。它涉及到了演员的现场表演,还有机械表演。 2.修改权和改编权:表演中如果有改动原有音乐作品的需要,根据改动的程度是否形成新作品,需要考虑修改权或者是改编权的授权。 3.现在的公开演出,通常都会涉及到现场直播、录音录像、网络传播等情形,被许可方要同时获得表演者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应权利的双重授权。 需要提示的是,如果在演出前找权利方申请授权被拒,演出方强行演唱,涉嫌故意侵权,比一般的过失侵权更加严重。 问题来了,实践中由谁负责获得授权? 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演出组织者组织演出,由该组织者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如果因未获授权演出,侵权责任谁承担? 实践中,如果表演者未经许可而表演他人作品,作为演唱会的组织者也未取得相关的著作权人许可,即允许表演者演唱他人作品,则组织者也存在过错,实质上是为表演者提供了便利条件,或帮助表演者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表演者和演出组织者通常会构成共同侵权。两者均侵犯了著作权人对涉案作品的表演权。 申请被拒后,绝对不能“先唱再说”,否则涉嫌故意侵权。 单依纯事件再次提醒我们,版权不是小事,商演表演要遵循“先授权、后演唱”的通常规则。否则,演出开始就涉嫌侵权,等来的很可能是律师函或者法院的传票。 #单依纯#李荣浩#李白#演唱会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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