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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18日,广东乐昌某公司组织员工年终聚会,饭后众人到KTV娱乐。员工杨某在唱歌跳舞助兴时,被两名同事抱起,结果头朝下摔倒,导致颈椎脱位和脊髓损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两位同事分别赔偿杨某家属人民币1万元。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两位被告人应当预见抱摔行为具有潜在的危险性,但由于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最终判决二人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二人不服申请上诉,2023年1月,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在刑事责任方面,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在广东乐昌案例中,两名同事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他们应当预见到抱摔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但由于疏忽大意未能预见,最终导致了杨某的死亡,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也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该案例中,两名同事的行为并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因为故意伤害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而两名同事的行为是出于玩笑心态,并无伤害杨某的主观故意。 在民事责任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该案例中,两名同事的抱摔行为导致杨某死亡,给杨某的家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案发后,两位同事分别赔偿杨某家属人民币1万元,但这与杨某家属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相比相差甚远,民事赔偿部分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补充责任:公司作为聚会的组织者,有责任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在该案例中,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员工在聚会中发生意外身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公司应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尤其是在举办类似活动时,要提前制定详细的安全预案,并确保现场有必要的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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